原文地址:谈公证在“预防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作者:小城2009
内容提要:公证制度是一项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它和基层司法调解、法院审理民事纠纷共同组成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体系。它通过对非争议、非诉讼的既存事项,依法进行真实、合法的判断性证明,从而实现预防纠纷,防患未然,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公证法》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活动,保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从这一条就可以看出公证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和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作用,公证机构作为我国法律服务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通过办理相邻关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公证,有效处理社会群体之间、家庭之间、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证社会的安定有序。作为预防性的法律制度设立的公证机构,是如何在“预防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作用的,本文就此谈点个人拙见。
一、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可以在以下六个方面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
公证制度是一项以预防为理念的制度设计,公证工作的职能优势在于,通过依法介入民商事法律行为,可以最大限度地过滤违法或消极因素,确保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保障民商事活动有序进行,或者通过提供具有法定证明力的证据,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促进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我国法律赋予公证文书广泛的法律效力,为公证工作介入经济社会生活,发挥预防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奠定了基础。公证制度在实践运行过程中彰显出独特的法治功能,特别在引导和规范民事法律行为、证明和确认权利义务关系、保全和增强证据法律效力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在预防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正是公证制度的核心价值所在。
(一)办理家庭财产方面的公证,维护家庭和睦团结。
随着改革开放,人民群众拥有的家庭财产急剧增加,因权益冲突引起的纠纷也大量出现,公证机构通过办理遗嘱、继承、赠与、财产约定等公证,大力提倡社会主义道德,更好地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建立和巩固和谐的家庭关系。利用公证来调整家庭财产关系,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为社会稳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创造条件。去年一年,济南市就办理各类民事公证四万多件,其中大部分是继承、赠与、遗嘱等与我们家庭生活息息相关的公证事项,通过办理家庭财产协议、遗嘱、继承、赠与、财产约定等公证事项,基本上消除了家庭成员间因权益而引起的纠纷。如历下区的李老汉,在公证处办理了一份遗嘱公证,将他的一套房产遗留给他的小儿子一人继承。老人去世后,其他几个孩子,在处理完老人的后事后,就要争他留下的财产,这时他的小儿子拿出了老人的遗嘱,其他孩子虽然不情愿,也只能按照老人的意愿来办,从而避免了家庭内部纠纷。如果未办理此类公证,家庭成员间的权益冲突就会不断出现,由此看来,公证在调整家庭财产关系、减少家庭纠纷中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办理拆迁安置方面的公证,减少群众与有关部门的纠纷
近年来,随着城镇建设的不断发展,由此产生的相邻纠纷,拆迁纠纷日益增多,有关当事人往往达不成协议或者虽然达成了协议,但由于条款不完备、不合法,事后容易发生矛盾,以至引起纠纷、信访或酿成恶性案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公证机构可通过办理拆迁安置、抽签现场监督公证,既保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又为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政策执行提供了证据。我市长清区在大学城建设过程中,需要做大量的拆迁安置工作,为了在安置过程中做到公平、公开、透明,大学城建设指挥部邀请长清公证处对安置现场抽签进行公证。安置抽签现场分两轮进行,先有当事人抽取顺序号,然后在按照所抽取的顺序号抽取房号,对此过程公证处全程监督,从而保证了抽签过程的公平、公开、透明。在长清大学城安置过程中,由于公证处的介入,被安置的群众非常信任,没有一起因为安置问题上访投诉的,为大学城的建设创造了较好的环境。济南市市中区伟东新都片区拆迁居民回迁安置工作,是市中区党委政府和群众关心的一项热点、难点问题。此项工作涉及到开发商和群众的切身利益,由于多种原因,回迁安置工作一直存在突出矛盾,群众意见较大,并多次引发群众到省、市上访,对此省、市领导也极为关注,多次进行调研、协调。济南市鲁源公证处正式受理对该回迁安置项目的公证申请,并对该项目的抽签工作进行现场公证。但由于居民意见较多,矛盾较突出,第一次抽签工作未能顺利完成。公证处及时对签箱进行了封存、保管。此后公证处配合有关部门对该片区回迁居民群众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最终决定于12月1日在舜玉小学操场再次进行回迁居民抽签选房工作。12月1日早7:30分公证处13位工作人员全部到位,冒着严寒对整个抽签现场进行了监督。上午8点半到12点,对顺序号进行抽签,下午1点到5点按所抽取的顺序号进行楼房号抽签,然后根据抽签直接填写居民入住通知。应参加抽签的回迁户共590户当天抽签574户,余16户未到现场抽房,达到了预期的目标,整个抽签工作进行较顺利。此外,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引导,公证机构办理宅基地、承包田、公共道路等事项的公证,可较好地帮助处理好相邻关系,从而保证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如在我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房屋拆迁工作中,通过办理拆迁协议和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事项,不仅保证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了群访事件的发生,较好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办理人身关系方面公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通过办理事实收养关系、婚前财产约定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协议等公证事项,不仅能减少诉讼,确保当事人的人身权益,还能使老有所养、幼有所育,促进家庭团结,社会稳定,同时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群众生活的关怀,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在全社会营造互助互爱的良好风尚有着积极意义。如这几年老年人再婚的越来越多,来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也多起来了,为预防纠纷,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我市各公证处为当事人所想,提供优质的公证法律服务. 如李XX与谢XX均系再婚,双方对李购买的天桥区一套单元房约定属夫妻共同财产,并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处对此协议进行了公证。公证处在办理公证事项时,坚持以人为本,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当事人违反应尽义务的法律后果及应履行的法律规定程序,确保当事人在真实意愿下签订协议,不仅较好地避免了矛盾的发生,同时,促进了家庭团结。
(四)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自觉的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下人们的第一选择。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就要在第一时间保留下有关的证据。而有的证据是变化的,如网站上的内容,每天都在更新,如不及时保全下来,过后就很难再取到有关证据。而公证处是国家授权的证明机构,它所出具的证明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法院就要作为证据使用,不需要进行质证。如广东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槐阴公证处提出申请,称其依法享有影视作品《无极》、《红颜》、《杀破狼》、《功夫无敌》、《向日葵》、《我的名字叫金三顺》、《宫》、《生死拳》等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发现有些网站在未经该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自己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影片链接和在线播放服务,非法播放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公证处对部分网站播放影视作品的行为、播放过程中的有关网页内容及播放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指派两名公证员陪同并监督申请人的代理人在公证处计算机上,对网上播放行为、播放过程中的有关网页内容及播放内容采用实时截图保全、用屏幕录像专家进行现场录像,并做现场记录的方式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以后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诉请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10至20万元不等并采用公证书作为侵权证据提交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采信了公证书证据,成功维护了其合法权益。据不完全统计,去年槐荫公证处所作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均被法院采用,为当事人成功挽回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五)办理提存公证,解决双方当事人的难题
在生活中大家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随着社会诚信度的下降,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不信任,买方怕给了钱后拿不到货,卖方又怕发出货去收不回钱来,这样就往往影响双方的交易进行,使本来谈好的买卖,就因为付款问题而不能达成交易。而公证处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可以为他们办理提存公证,也就是在双方达成合同后,由买方将货款提存到公证处的专门账户上,公证处给他们出具提存公证书,这时卖方就可以发货了,当买方收到货物并检验合格后,通知公证处后,卖方就可以拿着公证书来公证处将货款提走,这样就保护了双方的交易安全。如果买方收到货后,认为货物不符合当时双方的约定,要求公证处不予付款,公证处就不能将款项付给卖方,这时,他们双方就出现纠纷,就需要协商或者由法院裁决后,公证处在按着双方协商的结果或是法院的判决来支付款项。还有一种就是清偿债务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而因债权人或法定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给付债之标的物时,债务人可将该标的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部门,由提存部门转交债权人。从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提存之债即告清偿。如济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某楼盘,李某等5人分别购买了其中的5套商品房。双方约定房屋面积158平方,每平方米3800元,分四次交钱。合同签定时交5万元,楼盘开工时交20万,封顶时交20万,交钥匙时再交余下的15多万元。现在大楼封顶了,按照合同约定,李某等业户提着钱到开发商处交钱时,被告知,根据有关规划设计要求,原来设计的158平方米的房屋现在改成了200多平方米。开发商要求业户按新增加的面积按原来的价格交钱,而业户认为开发商擅自更改设计,没有与他们协商,而拒绝交纳多出的钱。而双方合同中约定,如业户不按时交款,视为业户违约而解除合同。而由于近期房价上涨较快,开发商倒是愿意给他们解除合同,所以,开发商不收他们的钱,想造成他们违约在前。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君他们来到了公证处,申请办理了行为证据保全。即他们提着钱,由公证员现场监督,来到开发商处要求交钱,而遭到拒绝。公证员对这一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然后他们又申请办理提存,把应交给开发商的钱,提存到公证处,并通知了开发商。公证处已为5位业户办理了证据保全公证和提存,提存款达100多万元。
(六)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常言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当你将钱借给别人,到期后没有还钱时,你会怎么办?很多人都会想到上法院打官司,有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有一种更好的办法,就是,在你借钱给别人时,就办理一个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到时,如果借款人不还钱,你就不用上法院打官司,而是可以直接拿着公证书到公证处去申请一份执行证书,拿着执行证书直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减少了诉讼这一个环节,节约了诉讼成本。最近,最高法院又有了新的批复,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那么,也就是他们放弃了诉权,即如果发生纠纷,是不可以上法院打官司的,而法院根据公证处的执行证书,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如果发现公证书确有错误,必须先裁定不予执行,然后当事人才可以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平阴县的刘某于2006年向王某借款6万元用于开饭店。但由于经营不善,不久饭店就停业关门了,但刘某所借王某的6万元钱却一直没还。2008年初,王某听人说法律上有个诉讼时效2年的问题,自己也不懂,就来到公证处咨询有关的问题。公证员在详细了解了有关案情后,建议他们重新签订一份还款协议,并且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这样如果刘某到期再不还钱,王某就可以持公证处签发的执行证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减少诉讼环节,节约诉讼费用。王某接受了公证处的建议,于2008年3月份与刘某一同来到公证处,重新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双方约定2008年4月22日前,刘某分三次还清全部欠款,如到期不还,王某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字认可。公证处为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出具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但到期后,刘某仍没有还款。王某就到公证处申请了执行证书,并拿着执行证书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精神,积极采取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工资帐户、并每月从中扣押部分款用于返还王某的欠款。虽然王某没能一次性要回所有的欠款,但能每月拿回一部分钱,心里也觉得比较踏实,并且他从内心里感谢公证处为他解决了大难题,使他少走了弯路。
二、公证是一个证明过程,公证员在办理业务时,充分发挥公证工作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作用,从而维护和保证社会经济生活稳定有序发展,为社会安定发挥其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
(一)认真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防止恶意欺诈行为
公证员在办理业务时,往往是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审查的很严。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使用虚假的身份,如果让他们的阴谋得逞,将给他人和社会带来很多麻烦。槐荫区公证处就遇到过这样的事,由于公证员慧眼识假,避免了当事人的损失。某一天,公证处来了两个人要求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岳某将他所有的一套房产委托张某某办理过户手续。其实是岳某将他所有的一套房产卖给张某某,由张某某拿着房产证和委托书去办理过户手续,办完公证手续后张某某一次把房款给岳某。他们向公证员提供了房产证、户口簿、身份证。公证员替他们起草了委托书,并作了谈话笔录。在审查他们提供的证件时,公证员发现房产证上的地址一栏中,“槐荫区营市西街"打成了“槐荫区影市西街”,并且两个字的姓名之间应该有空,而他们提供的房产证上两个字的姓名是连在一起的,公证员怀疑房产证是假的,就让张某某去房管局落实一下,答应他们如果没有问题明天给他们办理。岳某听说要去房管局落实房产证,丢下这些证件拔腿就跑了。后来张某某打电话到房管局一查,房产证果然是假的,产权人根本不是岳某,他没有资格买卖别人的房产。由于公证员细心,使岳某的诈骗行为没有得逞。张某某得知真相后,非常感谢公证员为他避免了十几万元的损失。
(二)认真审查合同内容,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我国《合同法》,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就生效,有的人就问了,那为何还要办理公证呢?公证并不是只证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属实,公证员还要首先审查双方的主体资格,同时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公证员是法律工作人员,他会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替双方把关,不会偏袒任何一方,如果合同对某一方不利,公证员会及时的提醒当事人,从而避免掉入对方设下的陷阱中。如,种兔养殖回收合同在长清公证处办理时,公证员就发现,合同中规定养殖户饲养的兔子必须达到八斤以上,才可以回收。公证员就提醒饲养户这一条可能不好达到,因为,他们提供的种兔能不能长到这么大,谁也不知道,没有办法保证,建议双方修改这一条。但是,卖种兔的一方坚决不同意修改,因为他不能拿出保证种兔能长到八斤以上的证明,公证处拒绝为他们办理公证。后来,听说很多养殖户上当受骗,买了种兔养大后,根本找不到收购种兔的人了。
(三)通过调查核实,还原事实真相,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现在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欺骗公证处,有的单位也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开具不真实的证明材料。为了避免纠纷,公证员对当事人开具的证明,要进行核实。通过调查核实,来尽量还原事实真相。如李某某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要求继承他父母的一套房产。他向公证处提供了他父亲、母亲的死亡证明,还有单位出具的他是独生子女证明。公证员受理后,对他提供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因为李某某四十多岁,那个时期独生子女家庭很少,公证员就产生了怀疑。然后就到了他父母生前所在的单位,调去了人事档案里登记表,发现李某某还有两个姐姐,分别在上海和广州,李某某为了单独继承他父母的遗产,故意隐瞒了其他法定继承人。公证员拒绝为李某某办理继承公证,并对他的行为进行批评,通过公证系统网络把李某某列入公证系统的黑名单,李某某在其他公证处办理公证时公证员都会对他格外认真审查。
(四)通过办理公证,宣传法律知识,引导当事人增强法制观念
提供公证服务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依法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或者确认法律事实的过程,公证处和公证员既要依法履行办证职责,更要积极发挥专业优势,以证释法,以证析理,引导当事人增强法制观念,充分运用公证手段调整经济、民事关系,从而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济阳县公证处在办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公证时,就注意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给他们讲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劝说责任人按照规定给受害人进行赔偿,同时,他们也积极的做好受害人家属的思想工作,告诉他们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要求赔偿,不能提出过高的要求。因为,公证员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所以,往往能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容易使他们尽快的达成协议,从而,避免双方闹上法庭。去年,济阳公证处就办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公证30多件,受到了各方的好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