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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致人伤亡 保险公司应依法赔偿(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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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案情

200821218时,张某无证驾驶冀BH***号二轮摩托车与同向在前骑自行车的李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死亡。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张某于2007318为冀BH***号二轮摩托车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分别为死亡伤残50000元、医疗费用8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保险期间自20073192008318

  李A、李B分别系李某的妻子和儿子。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某已赔付11500元。20084月,李A、李B诉至法院,要求:1.某财产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218.34元,合计111218.34元;2.张某赔偿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的80%94584元。

分析

通过对本案案件事实分析,我认为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理由如下:

1.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车祸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两条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此体现了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大众利益的根本目的。

2.《条例》第二十二条不是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赔偿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财产损失予以免责,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但可追偿,但对受害人抢救费用以外的人身伤亡损失并未规定保险公司予以免责。无禁止则应适用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故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仍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案情

200821218时,张某无证驾驶冀BH***号二轮摩托车与同向在前骑自行车的李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死亡。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张某于2007318为冀BH***号二轮摩托车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分别为死亡伤残50000元、医疗费用8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保险期间自20073192008318

  李A、李B分别系李某的妻子和儿子。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某已赔付11500元。20084月,李A、李B诉至法院,要求:1.某财产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218.34元,合计111218.34元;2.张某赔偿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的80%94584元。

分析

通过对本案案件事实分析,我认为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理由如下:

1.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车祸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两条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此体现了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大众利益的根本目的。

2.《条例》第二十二条不是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赔偿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财产损失予以免责,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但可追偿,但对受害人抢救费用以外的人身伤亡损失并未规定保险公司予以免责。无禁止则应适用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故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仍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二、保险公司是否按新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2008111中国保监会正式公布了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新版交强险于21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21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21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200821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新责任限额方案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本案发生在200821以后,保险公司应当按新版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综上,我认为某保险公司以应当在新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A、李B的经济损失,不足部分由张某按其主要责任的相应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公司是否按新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2008111中国保监会正式公布了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新版交强险于21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21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21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200821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新责任限额方案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本案发生在200821以后,保险公司应当按新版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综上,我认为某保险公司以应当在新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A、李B的经济损失,不足部分由张某按其主要责任的相应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于 2010-4-16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这个案例忒老了,又有新不赔偿的规定了!!,再看这个案例已经没有参考价值了!唉.....这规定总是在不断更新的有新案例没,转一个过来我看看
 楼主| 发表于 2010-4-16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回复 2# 宝贝


    把你的宝贝案例、不赔偿的规定,发在这里,也让我们开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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