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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偷鸡不成蚀把米:质量瑕疵和直接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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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5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第一个:2005年夏天,玉田某钢铁公司派往北京送钢材的车辆在北京建筑工地被扣,原因很简单,经过抽检缺斤短两,法律术语叫做欺诈,也就是说卖方在供货数量上欺诈买方。那么这个货物短重可能出现在两个环节上,如果出厂时就缺少,那么是厂方责任,如果在运输途中由承运人偷卸,那么是车方的责任。北京是扣住车辆要求赔偿,并追究以前所有单子,这在法律上也有术语,叫数量违约损害赔偿之债。玉田钢铁厂迅速派人到北京客户恳谈,双方达成了一个协议,内容很奇怪的,是什么呢?规定:在短重赔偿问题解决前,工地可以扣押那个第三方个体车主的汽车,扣车引起的损失由玉田钢铁公司承担。于是又产生了第二个妨害使用的财产侵权之债,而对这个债呢,是北京工地实施侵权行为,玉田钢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好,一个月之后个体车主拿起法律武器,向北京市法院起诉,要求放车赔款,北京法院判决结果是停运损失合计5万元由玉田县的钢铁公司承担。这里面又是一个法律术语,叫作并存的债务负担,就是同一笔债务增加一个并存的债务人,可以起到对债权人担保,对内部约定一个终局责任的作用。最终北京法院根据这个协议,突破了侵权责任法系“为自己责任”的大原则,直接判决根本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玉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玉田公司本来设计的金蝉脱壳非但没能实现,反而助成了北京工地方的胜诉。

第二: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例子,玉田某水泥公司的水泥在北京遭遇质量门事件,但这个案子的解决同样让我们反思,正应了那句话,商场如战场。北京某建材公司采购玉田某水泥公司生产的水泥,因水泥标号(在合同法上的标准叫法是规格型号)不合,遭遇开发商的巨额索赔,可能几十万吧。我们看这个案子北京的建材公司是怎么操作的?共三步,第一步在北京与用户合作送检,得到检测报告;第二步和解,一次性赔偿该用户并制作协议和商业发票等证据;第三步在北京起诉追索玉田水泥公司质量侵权责任。这个案子在密云法院和北京二中院前后打了一年多,最后北京公司获得成功。那么为什么,北京的建材公司可以在北京本地起诉我们?为什么他与第三人制作的文件单据可以追索我方?为什么这个案子定义为质量侵权索赔而不是合同违约?这里面充分体现了北京建材公司及其代理律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质量瑕疵和直接诉权规定的充分理解和把握。

                                      摘自玉田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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