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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包门”事件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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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8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春节期间,玉田县发生一起令人称奇的丢包事件:一位女士在商场购物时不慎将钱包遗失,商场的监控录像完整地记录下钱包丢失和被人捡走的全过程。丢包人通过网上人肉搜索使钱包失而复得。这就是网上热炒的捡包门事件。

丢包者在找包过程中非常冷静、理智、聪明,令人钦佩。第一步,事发三分钟发现包丢,立即跑回原处大声呼喊,马上得知被一对中年夫妇捡走;第二步,事发五分钟找保安在商场广播,拔打110报警;第三步,到监控室调取监控录像,半小时后,丢包、捡包及捡包人离开的全过程立刻回放在眼前,证据相当清晰完整,丢包人立即提取了这一关键证据;第四步,回家之后立即上网,在玉田论坛发贴陈述事件经过,并上传视频证据进行人肉搜索。丢包者情急之下,忙而不乱,每一步处理得非常得当,采取了一切可能的自救措施。丢包者一贴发出,浏览量、回贴量迅速窜升。同情丢包者,谴责捡包人,帮助失主出谋划策寻找线索,热心的法律工作者从法理角度进行了鞭辟入理的分析,甚至想到了保护捡包者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网友与丢包者的沟通和交流,使事件始终把握了一个正确的导向。

网络人肉搜索使成千上万的人在短短数天内认识了捡包人。八天后,在热心网友的帮助下,经民警出面协调钱包物归原主。此时,丢包人又非常理智地把人肉搜索贴及时删掉了。

“捡包门事件”给我们如下启示:一是出门在外一定要注意人身财产安全,管好随身物品,不可携带大带现金和贵重物品。二是丢失物品时要向上述丢包人学习,及时采取正确可行的措施,必要时可借助视频证据和网络工具。三是在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注意尽量避免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人肉搜索切勿滥用。四是切记捡到东西要及早归回失主,拾金不昧不仅是一种美德,而且是《物权法》规定的一种法定义务,捡拾人应当自觉履行。不可因一念之差占为己有,做出失德又违法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还可能构成犯罪。如到这个地步,就会得不偿失,成为自己的人生败笔。

 楼主| 发表于 2010-4-8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原发在茶楼版块,现做修改,加入一些法律观点。
发表于 2010-4-8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回复 2# 金柳


    kuusmjjf.gif
发表于 2010-4-8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回复 2# 金柳
好啊,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士不可不弘毅,任重而道远!
发表于 2010-4-8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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