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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法院可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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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6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一种行政行为。
       基于证据不具有行政可诉性的常识,如果当事人有异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认为不妥的,有权依据勘验、鉴定材料改变对当事人事故责任的认定。当事人有异议可以提供新证据。
发表于 2010-4-6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既然是公安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认定,应该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这个认定书不是行政行为而是中介机构做出的认证,那么做出这个认定的机关是不是就应该脱离公安系统呢?这个偶不明白
 楼主| 发表于 2010-4-6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回复 2# 金翼


      问的好,问的有水平。目前,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证据,还不仅是民事赔偿的责任分担比例的依据,还是追究肇事人刑事责任的依据。因此,依我看,没有当事人的证据反驳的救济途径,应当改革。
      你说:应当是行政行为可诉,也有道理啊。要不就是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责任认定证据,也有道理。
      总之,现在,交警权力太大,对执法者、对公民都不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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