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问题是中国历史发展中一组伴随的主要问题,解决土地问题一直是执政者首要考虑的。这个问题涉及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所以,值得关注。
如今,因为土地问题引发的直接矛盾和间接矛盾日益突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两种形式间可以单向转化,即从集体所有依法定程序和方式转化为国家所有,但不可逆转。之所以单向转化时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在两种所有制下,国有土地的优越性是至上的,集体所有土地的劣势更是不言而喻的。同样是土地,因国有性质的土地的使用效能及用途远高于或大于集体性质的土地,所以,现今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导致的利益至上,必然导致国家和集体组成,集体的组成成员间的利益冲突。这是很多矛盾产生的根源,比如:旧改矛盾、公共事务与集体利益矛盾、城市发展与集体利益的矛盾,等等。这场博弈的胜者是代表国家的地方政府,败者是集体或组成集体的所有成员,但博弈并未因这一结论的产生或存在而停止过。那么,使这一引发诸多社会矛盾的博弈停止,幷进入合作是消除博弈及引发矛盾的唯一途径,是值得思索和探讨的。
产生这场博弈,幷引发各种矛盾的成因是什么呢?我想以下因素值得注意。
首先,是法律问题。根据《土地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以此为基础,产生的法律法规对集体所有制土地的使用进行了限制,即,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民宅建设,这是其用途除上述之外,很难用于其他地方的,并且地方上基本不予批准用于其他用途,而国有土地除上述功能外,可以做任何建设之用,比如商品房的开发占用,公园等公共设施,工厂等等。因此,进一步导致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不能与国有土地一样产生较农、林、牧、副、渔业更大的经济效益。这就导致两种结果:一是地方政府借可以廉价征得集体土地幷变为国有,其后高价出让使用权给用地者,取得高额利润;二是集体成员失去土地,在不能进入工业劳动者的环境中成为真正的失业者,但却毫无办法。所以,法律上的土地两种所有制在现实中限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使集体成员为城市发展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如很多地方征收一亩集体土地只需几万元,而一旦打上国有的烙印后,动辄几十万、上百万。之所以产生如此差距,并非土地本身,而是土地性质的变化使然。很多地方所谓小产权房较所谓商品房价格差距大到无法想象的地步,其原因也不在房屋,而是在地性。
其次,在于上述基础上产生的配套设施及规则。很明显的例证是集体土地现实中无法抵押得到经济发展所必须的金融资本,而国有土地可以抵押幷攫取金融资本。集体土地不可流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流通。在规划上不将集体土地规划为建设用地,而只是将国有土地规划为建设用地。
我以为上述原因是根本的,也有其他原因,但与上述两种因素相比,微不足道。这两种因素产生了巨大的力量。城市几十年来日新月异,农村发展十分缓慢,很多地方以至土地荒芜,农民弃农从工商或失业。而我国对失业人口的统计,我以为一直没有关注农村人口的失业问题,那里仿佛成了被遗忘的角落。
在上述基础上引出了什么矛盾,我以为是值得考虑的,这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比如拆迁矛盾,就是因为土地问题引发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形成大有发展的趋势,幷已经产生了阻碍城市发展的力量,严重影响了某些区域的稳定和发展。比如工业不发达的区县,在发展中占有了大量土地,集体成员失去土地后,又无力成为产业工人,成了失业者,导致犯罪率上升,社会治安不好,更有很多因土地而发的诉讼,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因为矛盾终须解决,但又没法解决,因为没有一宗因国家征用错误,而将国有土地转化为集体土地的案例。所以,引发了上访事件,涉及层层面面。造成国家与地方中间利益冲突,地方政府与集体组织或成员的冲突,土地使用者与原所有者冲突,不可尽数。严重损害了国家形象和政府威信。
所以,我认为:将土地问题在立法层面合理的制订或修改已后不合发展的旧条文,总之国家和集体的土地在转化中的利益平衡机制和各种硬性的配套措施,或许可以从诉讼上消除所涉矛盾的根源,不仅可以使博弈者停止,消除对抗心理,而且可能成为合作者,为城市发展和农村发展的共赢打下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