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日前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作了哪些修改,新在哪里?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共60条,比修改前的56条增加了4条,其中新增11条,删除5条,将4条并为2条。 第五章章名由原来的“法律责任”改为“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这次修改对国内国外著作权保护一视同仁,解决了过去保护外国人著作权水平超过保护国内著作权水平的问题;在国家、集体、个人间的利益分配方面逐步向个人倾斜,接近了国际保护水平;在法律保护方面,加大了执法的可操作性。总体上说,这次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具有三个鲜明的特色,即研究并回答了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为著作权的保护提出的新问题,研究并回答了高新技术的发展为著作权的保护提出的新问题,研究并回答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为著作权保护提出的新问题。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增加了对杂技作品、建筑作品的保护,扩大了著作权的范围,即明确规定了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对于免费使用作品的12种情形,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作了更为清晰的界定。如:原来的“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修改为“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原来的“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修改为“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原来的“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学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修改为“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等。 对于过去争议较大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免费播放作品,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另外还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未发表的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增加条文明确了集体管理组织同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并对这个组织的性质、职能、设立、管理等作出规定,即:“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还对诉前证据保全作出相应的程序规定,即“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0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等。 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在原有的条文中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内容,这将著作权人在计算机网络传播中的合法权益纳入保护范围。 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