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生活网

查看: 1059|回复: 1

都是利益惹的祸,划拨的国有土地不能卖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3-18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
        想向您请教个问题
鼻子有两个孔 23:05:18
我们单位的前领导,在任期间(2006年)以单位的名义,把一块地卖给了自己的妻子,并签了合同,且写明是长期(未明确具体时间),但合同中未出现他本人的名字,之后在地上盖房出租,并收取租金。
后该领导转业到地方工作,现二人离婚,双方就租金分配意见不一,女方自述男方自离婚后,还在以部队名义收取租金。女方分文未得,且强调土地已卖给她,因此声称要起诉部队侵占其利益。
想请教的问题是:
1、此地系政府拨付给我单位(武警县中队)作为农副业生产的菜地,它属于军产吗,如不属于,该合同有效吗?(合同上没有写明单位负责人、只有公章);
2、如果可以认定这是无效合同,我单位可以主张收回对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吗?如果收回其租金,法律上支持吗?
3、在菜地上建房,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要负什么责任吗?
我先了解这么多,麻烦您在方便的时候帮我解答一下。谢谢您!
日期:2010-3-18
冀玉田刘凤悦 10:08:06
答复:
1、这是国有土地划拨给部队的军事用地;部队无权卖给地方,是无效的买卖土地合同;
2、你单位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租金,是行使土地收益权,法律上支持。
3、在无权使用的土地上建房,或者改变土地用途建房,责令拆除、罚款等处罚。
发表于 2010-3-18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