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 http://www.mylegist.com 2010-03-06 18:07 宋丞策
“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中国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幕会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这样强调。这个表述,已是温家宝第三次在公开场合使用。
“要让老百姓活得更有尊严”主要指三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就是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国家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人权。无论是什么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
第二,国家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除此之外,没有其他。
第三,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因此,我们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让他们的聪明才智竞相迸发。
在去年的时候,2009年温总理提到自身政府的发展的时候,用的是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其实党的十七大报告里就有了,也强调了权力要在阳光下运行,到了今年又近了一步,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还是在权力阳光下进行,但是比去年又近了一步,要创造条件让老百姓来批评政府和监督政府.创造这个条件就是让媒体去帮助,媒体就是一个重要的百姓的渠道,可以批评政府和监督政府。这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监督的权力。
然而,现实中我们常常会发现,那些腐败分子利用手中的权力想方设法要制止人民监督的言论,最好的打压手段便是抛出所谓的“散布谣言”、“蛊惑人心”等‘莫须有’的罪名,以此对各种批评“一锅端”,或“杀鸡给猴看”。实质是想把人们诚意的、尖锐的、真正的批评彻底扼杀在摇篮里。以此来维护和掩盖自己的所谓“正面形象”。根源都是一种权力在背后作怪。十分荒谬的是:权力一旦被少数贪官污吏长期控制,反过来长期压制多数人的尊严。对人民正当法律监督权利的干涉和制止,实际上就是对他人生命的践踏。
温家宝总理政府报告第三次提到“尊严”字眼令人振奋,“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 一个人要靠什么更能赢得尊严?老百姓只有拿起“人民监督权”的利剑,依法行使“人民监督权”的法律武器,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任何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批评和建议,否则,系严重的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违纪行为,必须接受党政纪律处分。尊严是不分人的地位高低、文化深浅与贫富贵贱,一个人活着是为了自尊和骨气,俗话说:“人要脸,树要皮”,“士可杀,不可辱。”让法律说话,强化法律监督,擎起维护公平正义的利剑,老百姓才能活得更加幸福,更能赢得尊严。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27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2、《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34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12条第3款:公务员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七条第7款:法官应当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8条第6款:检察官应当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3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 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5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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