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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医疗和同命同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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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5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昨天今日说法杨立新专家说这是各打五十大板,不妥,因为:说别过度医疗,与别医闹,不是说的一件事。

     过度医疗是原来医生担心举证责任倒置,全面检查。现在, 侵权责任法规定,部分情形举证责任倒置,不是全面的倒置。让医护人员松了口气。同时,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过度诊疗,

      医闹影响医院。为此,该法规定:不得干扰医疗秩序。

      还有同命同价问题。16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是赔命也是赔继承丧失或抚养丧失,收入减少部分。按城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均收入赔偿。对比尔盖茨和对乞丐赔偿就是不一样。17条对大规模侵权致多人死亡的,同命同价,城乡一致。


发表于 2010-2-25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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