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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到1978年这20余年间,法学界争论涉及三个问题:
社会主义要不要法治、党大还是法大、法律有没有继承性,转化为三对关系:社会主义与法治的关系、党与法的关系、旧法与新法的关系。
改革开放三十年,争论三个问题:
法律是否具有共同性;权利和人权在法律上的价值和地位如何:法的本位、权利本位、权利学派;要不要确立依法治国。展开了对法的本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本位、罪刑法定等问题的讨论。
现在新时期需要突破的三个新课题是:
一是中国法治模式问题。涉及法治普遍性和法治中国化的关系。法制历史中国智慧是否存在现代正当性价值?
二是 建构论与演进论,法治进路问题。一种认为主观的理性努力而建构出来,官方自上而下;另一种认为只能通过自然演进,民间自下而上。有本土资源论和法治建构论。
三是 司法人民性和司法职业性的关系。职业化办案方式注重法律效果,它在近期可能会带来社会效果不佳,怎么办?
结论:由立法时代走向了司法时代。法学返回法的形而下,从主观臆想状态返回规则、制度、案例、社会等等客观真实的研究对象,是研究真问题的时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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