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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热帖捡包人肉搜索,回答网友“宝贝”法律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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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1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网友“宝贝”在本论坛对捡包人人肉搜索帖子里发出了三问:失主抓住了捡包人怎么办?发帖侵权了怎么办?捡包人被判刑了怎么办?
        “宝贝”本是资深法律人,本版不揣冒昧,抛砖引玉回答如下:

          一、本案捡包人,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是自诉案件。不告不理。本案情节就是:


          作为一个到商场购物的顾客,将自己的坤包掉在了商场糖果摊位边的地上,后来被另一个顾客捡起来放在了糖果摊上边的边角上,然后,就被嫌疑人拿走了。

         我理解:后来顾客的行为可以看做是失主行为的延续,遗忘物在摊位上边被拿走,可以理解成遗忘物,而已经不是遗失散落在地下,所以可以理解成遗忘物不归还,数额较大,构成侵占罪。
        
         想起了深圳机场清洁工梁丽捡拾黄金案,最后被判了有罪免处。

         希望嫌疑人主动交出,还有望免于刑事处罚。
     
         另外,我国物权法规定:拾金不昧不是美德,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不归还失主或不上交公安部门,可能面临着民事责任。

         二、至于楼主发帖是否侵犯了嫌疑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要看最后怀疑是否属实?如果怀疑不实,可能面临侵权的质疑;属实则是正当的行使追索物权的行为。

         三、楼主抓到了嫌疑人,也要保持理智,扭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不可有肢体上的冲突,不能合法变成违法。正义不能靠被害人自己去兑现,要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实现。

         物权法: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附蜡笔小新文:
主要看这个包是属于遗忘物还是遗失物吧,如果是遗忘物数额较大构成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如果是遗失物属于不当得利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不构成犯罪。









“遗失物”的概念,出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的规定比较原则,在后续生效的《物权法》对遗失物作了详细的规定。“遗忘物”的概念,出自于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般情况下,遗失物与遗忘物有以下区别:

(1)遗忘物一经回忆一般都能知道财物所在位置,一般容易找回;而遗失物一般不知失落何处,也不易找回。

(2)遗忘物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而遗失物则完全脱离了物主的控制。

(3)遗忘物一般脱离物主的时间较短;遗失物一般脱离物主的时间较长。

遗失物与遗忘物又有如下联系:

(1)须为动产。不动产如土地即使时间久远,导致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除一般动产外,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及各种证书等也属于动产范畴。

  (2)非出于财物所有人之本意而丧失控制动产。

(3)处理方式不相同,有很大的区别。

民法学中的遗忘物和刑法学遗忘物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又同时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中,“遗失物”与“遗忘物”的制度价值是不同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属于自诉案件。




发表于 2010-2-21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发表于 2010-2-21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网络无处不在,网络无限神奇,乐观估计,不出三天就会有结果。
发表于 2010-2-21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唉呀,  解释的真清楚
发表于 2010-2-22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在考虑以后看见包了是不是就躲着走? 这真是捡到的“罪”
发表于 2010-2-23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学习,拜读好贴.看贴就是听老师讲课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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