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14 14:34:00 来源: 法制晚报(北京)
中央电视台的春节联欢晚会是老百姓年夜饭饭桌上不可或缺的一道大餐,精彩的节目饱含工作人员的心血和众多繁琐的细节。精心制作的视觉“年夜饭”,处理起来稍有不慎也可能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问题一:在春晚上表演别人的作品,是否要经作者同意,并支付费用?
律师:春晚表演他人作品剧组负责与人协商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所以说,春节晚会上表演别人的作品,是要征得作者的同意并支付相应费用的,这个工作一般是晚会的组织者,也就是春晚剧组找作者进行协商。
如果是“订制”作品作者只能一次性收费在春晚上表演节目,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表演者或者春晚剧组一般会找有关人员,根据表演者的情况“量身定做”一些新的作品。
如果属于这种情况,一般来说都会在双方的“订制”合同中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归表演者或者春晚剧组所有,那么作者在一次性拿到稿酬后,对该作品只享有署名权,而今后央视因为该作品获得其他收益,作者不能要求“利益均沾”。如果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著作权归属,作者就是著作权人,享受的权益会很多。
问题二:春晚演员如果提前泄露节目秘密,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提前曝光节目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泄密一般可能承担的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三种。
一般泄露国家秘密的才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春晚演出事宜不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故春晚演员提前泄密,有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春晚演员泄密是否一定会承担民事责任,还要看春晚是否和演员签订了保密协议。如果签订了保密协议,那么泄密演员的行为属于违约,理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如果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泄密者不承担法律责任。
问题三:春晚大年三十举行,这天是法定假日,主持人和演员的报酬怎么定?
律师:央视春晚主持人年三十算加班
2010年的农历大年三十是阳历的2月13日,依照国务院公布的休假办法,这一天被确定为法定节假日。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一般来说,我们熟悉的几位春晚的主持人,大都属于央视的员工,他们和春晚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这些主持人在大年三十这天加班,应当享受三倍的工资待遇。
加班费计算公式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演员上春晚不属于加班
除了主持春晚的主持人外,大多数参加春晚的演员与春晚节目组或者中央电视台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属于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不同。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的一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调整,而是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
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所以说,春晚演员的报酬问题只要按照双方约定的薪酬待遇支付就可以了,法律不能过多干涉。
问题四:高价倒卖春晚门票,是否属违法行为?
律师:高价倒卖春晚门票应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据此规定,高价倒卖春晚门票,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处罚,具体拘留天数与钱数依情节而定。但哪些是“较轻”,公安部门目前还没有具体规定,由办案人员视案件情况掌握确定。
按刑法规定倒卖春晚门票达到数额较大,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目前没有具体规定倒卖金额或者获利金额达到多少才负刑事责任。故目前在一般情况下还不会追究这些人的刑事责任。
问题五:春晚剧组收取的赞助费和广告费,如何花是否需要政府部门审计?
律师:央视属于事业单位收支情况应当审计
依据《审计法》的相关规定,审计署有权对国家事业单位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中央电视台属于国家事业单位,春晚剧组收的赞助费和广告费在审计审查的范围内,国家审计部门有权对春晚剧组收的赞助费和广告费进行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