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条 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
(一) 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二) 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三) 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四) 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五) 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终止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终止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公证程序规则是这样规定的,但是在公证工作实践中,有一些公证处和部分公证员,不按照要求去做,该终止公证的,有的不写报告,也不让主任审批,自己把有关材料扣下,只是口头告诉当事人一声,就算完事了。有的就是给主任说一声,也不订卷,也不入档。当发生问题是,再扑救就晚了。从下面这个案例,就可以看出,终止公证的重要性。
2006年6月21日,李运力老人去世后,他的六个子女在这一天一起来到了某公证处,要就办理继承公证。公证员在了解了有关情况后,符合受理的要求,就让他们填写了申请表,查看了他们的身份证,并且开始给他们做谈话笔录。在他们姐弟六人中,有四个人当时就表示要放弃继承权,公证员就都让他们在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字,有两人表示要继承遗产。在做完这些工作后,公证员还要到有关的部门去核实。但是,第二天,也就是6月22日,六姐弟中的老四和老五,很早就来到了公证处找到了昨天办理公证的公证员,对公证员说,他们两个不放弃继承权了,要求公证处不要给他们办理公证了。至此,公证员就应当按照终止公证的有关规定来办理,但是,公证员就让他们两个分别写了一份声明书,内容是,昨天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作废,我们不放弃继承权,要继承他父亲的遗产。然后,公证处就电话通知了其他当事人,说因为你们当中有人不放弃继承权,你们之间现在达不成协议,我们不能给你们办理继承公证。就这样,也没有写报告,主任也没有审批,也没有订卷,材料就在公证员手里放着,一直到了2009年12月,公证处突然接到法院的一份协助调查的函,让公证处将办理公证的有关情况告知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公证处没有给他们办理公证手续,他们姐弟六人为了继承他们父亲的房产就上法院打官司,在打官司的过程中,有人提出,有四个人已经放弃了继承权,他们四人不能在继承遗产了。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要求公证处出具证明材料。公证处只能如实出具了有关的证明材料。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他们四人在公证处放弃继承权是有效的,故此,将李老汉的遗产判归他的两个儿子所有。那姐妹四人不同意,又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的官司打完了,她们姐妹四人开始找公证处了,她们认为公证处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为他们办理终止公证,使她们的财产受到了损失,要求公证处赔偿。
在这里就谈一谈公证处在这件公证事项中存在哪些问题:
第一、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给当事人做谈话笔录,要求放弃继承权的当事人发表声明书,并在上面签字,这些都是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二、第二天当事人反悔,要求撤销放弃继承权,这时候公证员你就没有权利同意他反悔了,虽然这时还没有出具公证书,但是,当事人已经在公证员面前发表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了,要反悔,只能按照继承法的司法解释第50条,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所以,当时公证员应当向当事人解释清楚,而不应该让当事人再写一份不放弃的声明书。作为当事人,他自己认为,他又写了一份不放弃的声明书,那么,原来那一份就没有作用了。故此,他们现在就把矛头指向了公证处。
第三、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公证的手续,并且,应该将有关问题告知当事人,并要做谈话笔录,还要留好公证档案,已被将来查卷使用。
第四、要把终止公证当做一件非常重要的公证事项来办理,不能因为没有办下去,就不当回事,作为公证员一定要重视终止公证的事项,因为,终止公证往往隐藏的纠纷隐患,很容易把矛盾引到自己身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