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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信佛之人,别人有苦有难我都慷慨援助”,玲姐做了义事、善事、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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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3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一起经过公证,又经历了起诉、上诉、申诉,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的房产案件最后落下帷幕,一审、二审、再审均肯定了公证书的法律效力。这是发生在唐山市路北区的真实故事。

      
      一、出证。双方当事人是姐弟关系,姐姐信佛吃斋,多行善事,在这里我们称她“玲姐”,弟弟两年前已知身患癌症,生存的欲望迫使他到处寻医问药,债台高筑,在这里我们称他“田弟”,田弟的妻子与田弟结婚已4年之久,生育一男孩,不满三周岁,在这里我们称田弟之妻为“可怜”,在两年前的一天可怜知道丈夫得了不治之症,就抱着孩子回娘家了,不论怎么请她回来,他都执意不归,这患癌的田弟靠其姐做饭、洗涮、煎药治病两年多,玲姐为田弟垫支35000元人民币,田弟怕自己有一天去世之后,欠姐姐的钱无人归还,于是商议将婚前自建房产卖给姐姐,价值45000元,并定于本年11月25日前玲姐再给付田弟一万元,其余35000元以借款相抵,双方协议好后,带着公证处需要的有关材料找到了公证员,办理了房屋买卖协议公证。

       二、起诉。在春天的一个晚上,田弟被癌痛折磨的筋疲力竭了,睡下去之后就再也没有醒来,可怜回家奔丧,与亲友共同安葬了田弟,并得知房产被丈夫卖掉。田弟亡灵过百天之后,玲姐主张权利,可怜不承认其丈夫的卖房行为有效合法。拒不迁出该房并对玲姐蛮横无理开口指骂,玲姐内心感到“好心变成了驴肝肺”,于是为讨回公道,以“排除妨碍”提起诉讼,双双聘请了律师对薄公堂,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玲姐与田弟经过公证证明的买卖房屋协议有效,且房价款已履行完毕,有据可证,判令可怜十日内搬出该房,由玲姐对该房行使权利,诉讼费用可怜承担。

      三、上诉。可怜在一审败诉之后,根据其代理律师的出谋划策,充分行使了自己的权利,再法定15内提起了上诉,其理由是:房子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而所有权仍属于田弟,田弟死后,未留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可怜及孩子均是合法的继承人,房产应属于可怜及孩子所有。二审法院经查:在玲姐与田弟的买卖房屋协议进行公证之后,至二审开庭时,房管部门冻结办理过户手续,不是买卖双方的过错,且房价款已履行完毕,买卖房屋协议公证合法有效。故判令驳回可怜上诉,维护原判,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可怜承担。

      四、申诉。领结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法院的一审和二审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排除妨碍,人民法院正在依法准备强制执行之际,可怜相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诉状,市院决定再审。再审法院认为可怜对其丈夫田弟卖出房产不具备权利上的分割,公证证明合法、有效。买方也如数给付了房价款,房款已用于田弟生前治病花费,按法应责令可怜搬出并予以执行,但双方是亲属关系,田弟虽死,其妻和孩子嗨要生存下去,如果强制执行撵他们母子出去,必然给这孤儿寡母带来生活上的困难,调解达成协议是最好的选择。

      在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可怜对丈夫在患癌生病期间遗弃行为进行了认真的检讨,痛哭流涕,与孩子双双跪地向玲姐进行了请求,并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可怜付给玲姐16000元人民币补偿款;
      2、玲姐准许可怜及孩子长期居住该房;
      3、今后“评改楼”时,三间平房换成两套楼房的话,所换取的两套楼房,一套产权归玲姐所有,另一套产权给付可怜的孩子;
      4、诉讼费全部由可怜承担。

      经历了一年多的从起诉、上诉到申诉的这一案件来看,对玲姐与田弟达成的买卖房屋协议进行的公证证明,在“三诉”过程的审理中,起到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证据作用。玲姐说:如果没有公证书,这场官司我不能想象会胜诉。说到最后达成协议,玲姐说:“我是信佛之人,别人有苦有难我都慷慨援助,我的弟媳妇可怜在我弟患癌生病期间遗弃了他,但她最终认了错,她带着幼小的侄儿生活,我可怜这孤儿寡母,所以我让了她”,玲姐的行为是对自己的权利主张依法保护,最后涉于亲情对自己拥有的权利进行了处分,做了“义”事、“善”事、“和”事。
发表于 2010-2-3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发表于 2010-2-3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好心的姐姐。
发表于 2010-2-4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拜读.学习.感动.好贴.
发表于 2010-2-4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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