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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会上表演的小品《婆媳之间》,两个恶儿媳对婆婆恶言相加,真是到了恶语伤人六月寒的地步,掌声是对表演逼真的鼓励,是对恶言的憎恶。当三儿媳给婆婆披上衣服,观众报以了热烈的掌声,这是对善的肯定。笔者从法律角度剖析一二:
一、义务主体不对
老太太主张对象应当是儿子,不应当找儿媳,因为:法律规定,子女是法定赡养义务人,儿媳不是义务人;小品中的老太太找错了对象,当然,这样的情节艺术构思是可以的。
二、赠与可否撤销
二儿媳说:只要你从大嫂那里要回戒指,我就给你钱。这里,戒指作为老太太赠与大儿媳的财产,赠与后不得任意撤销。原则上,标的物交付前可以撤销。有严重侵害赠与人行为、有抚养义务不履行等可以撤销。
显然,本案不存在撤销的情形,老太太已经无权把戒指要回来了。
三、老人可以立遗嘱保证晚年生活。
老人可以立遗嘱,把自己的房屋等财产待死后,给三儿子三儿媳,这样,让多尽义务的儿子儿媳,多得财产,做到权利义务的平衡。心理也得到慰藉。
四、老猫睡屋脊,都是一辈传一辈。
当年老太太对婆婆不好,成了现在儿媳的话把。可以肯定的是,当年老太太的行为,通过街坊四邻,老一辈少一辈的口口相传,到了儿媳妇们的耳朵里。“早知现在,何必当初”。这正是道德的力量。道德是善与恶、是与非、美与丑的规范,是靠内心的自我强制和社会舆论的外在强制,是一种潜在的强大的力量,做人不可忽视道德的力量,不知各位以为然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