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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受伤害,采取过错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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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9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2010117日 ,星期日,中国人民大学王轶教授在市政府会议中心,讲授了侵权责任法,一天的讲课中,王教授,不带一纸一词,旁征博引,思维清楚,逻辑严谨,法条、知识了然于心,令唐山律师大为叹服。笔记如下:

     

    序言 贯彻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第二条,明确了保护对象和调整范围,人身权,三个物权、婚姻自主权、知识产权、民事权益等。

    为了解决原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9条、30条的争议,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即“同命同价”。一人死亡仍是黄松有的“继承所得丧失说”,分城乡之别。

    不可抗力特定主体不免责,如70条、69条规定,都是属于高度危险责任的规定,就算是不可抗力,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除了战争等和受害人故意外,要担责。

      

        38条解决无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没有证据证明尽到了责任,就承担责任。


      
         以上是总则部分。待续。
发表于 2010-1-19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1月18日~~貌似是周一~~
 楼主| 发表于 2010-1-19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回复 2# 小宝3years


    对不起,改了,谢谢
发表于 2010-1-19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楼主

南京 醉酒 案

撞死 那么多  怎么就  判 个无期啊。。。
 楼主| 发表于 2010-1-19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回复 4# slyersly


    醉酒驾车,撞死多人,罪大恶极,我也认为应判死刑,起码死缓。交通事故多发,处罚轻,有关系。腐败严重,也是刑罚轻。俗话说:治乱用重典。同意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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