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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公司总经理指令财务部门,将50万元资金无息借给他的好朋友,做开办公司的注册资金使用。问:该总经理应如何定罪?
答:应定为挪用公款罪,其理由是:1、行为人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部分所有权。2、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令财务部门非法支出挪用资金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的行为。3、行为人在国有公司任总经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特殊主体的要求。4、行为人在主观上出自故意,符合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的犯罪目的。本案中挪用公款借与他人使用,属于归个人使用的的延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