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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李某对汽车的所有权形成何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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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李某出资10万元,张某出资6万元,购买了两辆东风牌大货车,双方约定:盈亏按照出资比例分担。此后依约履行。

      2008年,李某趁张某外出,将其中一辆大货车以9万元价格卖给王某,炳办理了过户手续。

      张某后来不同意卖车,要求李某追回该车。

      李某认为,自己当初出资10万元,按数额可以买一辆多汽车,自己有权出售汽车。

      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李某与王某的买卖行为无效。

      问:1、张某与李某对汽车的所有权形成何种关系?

           2、李某外卖汽车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王某能否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发表于 2010-1-15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1)李某、张某合伙买车从事运输,对汽车形成共有关系。 (2)共有人之一处分共有财产,必须征得对方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否则,处分行为无效。本案中,李某未经共有人张某同意擅自出售共有财产,其行为无效。 (3)由于王某基于善意购买了汽车,并且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王某合法取得了汽车的所有权,张某不能要求王某返还汽车,但张某可以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于 2010-1-15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这个是我们本科某一科的作业,记忆深刻。
 楼主| 发表于 2010-1-15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回复 2# 冷香玫瑰


    很好,谢谢。

    补充思考:第一问:形成的是按份共有关系;

                 第二、第三问:李某外卖汽车的行为无效,与王某善意取得汽车所有权并不矛盾,这展示了善意取得法律制度的魅力。
                 因为在内部合伙处分行为无效的情况下,张某不能以这个无效的行为的理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王某。王某没有义务知道这一行为无效,也无义务承担后果。法律后果只能由合伙当事的责任人李某承担。故:张某可以主张李某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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