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遵化县司法局公律科科长 张志鹏
律师人格是个体与社会环境长期互动的结果,也是调解律师个体心理和行为以反作用于环境的重要因素。当前存在的律师人格缺失,主要表现形式有:
第一、在与同事交往中丧失人格统一性。律师人格统一性表现为人格时序上的一致性和相对稳定性,它体现了人格自尊产生的正效应。而当前某些律师在某一特定时期表现为本体人格,而在另一时期则表现为非我人格。特别是在环境条件改变后,很容易改变人格角色,给人以与以前判若两人的感觉。
第二、在与司法办案人员接触中缺乏人格独立性。律师执业的特点要求律师以独立的主体身份投身其中,以独立资格进行社会交往活动,进而成为具有自主意志、自律素质的个人。然而在部分律师的自我意识中,对司法权力过分依附和屈从,导致对自身人格弱化。
第三、在与同行的竞争中缺乏正确的竞争心态。有些律师在与同行的竞争中采用不正当的手段争取案源,这种心态如不及时纠正,可能导致人格异化乃至病态人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