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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问:2009年10月28日,我与吉明签订了租房合同一份,约定我将店铺一间出租给他,租赁期限从2009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房租每年5万元,房租提前一个月交清。合同签订后,我要求吉明在12月1日前一个月内将第一年房租交给我,吉明却认为应是租房期每届满一年后的一个月内向我交第一年的房租。我认为,既然两人对合同内容有不同理解,则我可以随时主张房租。由于我们双方互不相让,我打算向法院起诉,请问,法院会支持我的诉讼主张吗?
本人认为:从你反映的情况看,法院现在不会支持你的诉讼主张。你与吉明在租房合同中约定“房租提前一个月交清”,是以哪个时间点计算提前一个月?合同中没有明确,属于约定不明。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既然你们对支付期限约定不明,就应按此条规定办理。因此,你现在起诉要求吉明支付你的租金,法院不会支持,当然,如果租赁每届满一年时,吉明仍不支付租金,你则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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