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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看民生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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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8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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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网友——我县晨晓律师、乌尔比安学士交流,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的历史沿革,看到了社会进步、民生改善。

      一、丧葬费

      河北省丧葬费历经了600、800、1200、2000、6000元,现在,执行受诉所在地法院上一年度六个月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即:12378元。

      工亡丧葬费按此六个月标准执行。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为:本人10个月工资。

      交通肇事死亡交强险,保险公司赔12万元、受伤赔偿1万元。可以将保险公司一并作为被告起诉。

      

      二、死亡赔偿金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过去赔偿金是10年,现在:

      城镇:20年*年城镇可支配收入13441元=268220元。

      农民:20年*年农民纯收入4795元=95900元。

      三、伤残赔偿金

      20年*年城镇或农民纯收入(见上二)*(伤残系数10级10*等+Ia值)

       工伤伤残津贴另有标准。

      四、被抚养人生活费

      六十周岁以下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20年*年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7600元=152000元;20年*年农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126元=62520元。

      未成年子女计算到不满十八周岁,差几年*年城镇或农民纯收入(见上款),如配偶生存,除以2(父母二人分担)。

      伤残者生活费:20年*消费性支出*伤残系数。

      五、误工费

       1、有标准的:按实际收入。

       2、没收入的:按农林牧渔业工资26,38元/日。

       六、护理费

       同五

       七、营养费

        对骨折等,医生开具证明营养费,无标准。

        八、伙食补助费

        过去是每天15元 ,现在:每天50元。
发表于 2010-1-8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农民和城镇户口差距真大
发表于 2010-1-8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我还以为写的是火葬场的事呢
发表于 2010-1-8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哈哈,刘局你就吊大家的胃口吧
发表于 2010-1-8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新的侵权责任法不是同命同价吗?
 楼主| 发表于 2010-1-8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回复 5# 听风说话
误解“同命同价”

  “从来不存在‘同命同价’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通过后,法律全文向社会公布。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一条文的出现,迅速被社会冠以“同命同价”的标签。“这是对《侵权责任法》的一种误读,从来就不存在‘同命同价’的问题。”

  “首先这个条款不是‘同命同价’。‘同命同价’讲的是不管在什么样的侵权行为中,我们的赔偿不以受害人是城市户口或是农村户口而有差别。从民法上来看,人和人的损害赔偿是不是一定要同命同价呢?我认为从来就不存在同命同价的问题。每个人受到人身损害受伤或死亡,得到的赔偿不一样是很正常的,是因为人的社会、经济地位不平等,人的收入不一样。如果这种不一样的赔偿,让社会大众产生有一种‘同命同价’的预期,应该通过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来填补。”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是对受害者家庭未来预期收入的一个赔偿。如果认为农村的人赔偿太少,完全可以通过提高精神损害赔偿来填补,这也符合社会的整体需求。

  同时,第17条的规定,到底是按赔偿最多的人算,还是最少的人算,还是取中间。一个70岁的人和一个刚出生的婴儿损害赔偿金一样,那么该如何计算呢?还是法律规定一个命价?这恰恰是我们最反对的对生命进行定价的问题。”
     这个法条只是对于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情形的特别规定,和“同命同价”没有关系。

     故:我认为,没有解决同命不同家的问题。城乡区别仍执行现行规定。就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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