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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再次昭示了中国法律人的创新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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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0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在广大法律人和社会各界的倾情奉献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终于在2009年12月26日诞生了。

中国大陆首位台湾律师朱襄阳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除了让中国法律人感到兴奋之外,无疑还会让世界法律人感到惊讶、发出赞叹,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4大历史意义:第一,侵权责任法的“独立成编”成为现实;第二,侵权责任法再次昭示了中国法律人的创新精神;第三,侵权责任法具有强烈中国特色;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近在咫尺。”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两大支柱和源流。《1804年法国民法典》采取3编的结构(除总则外,第一编人法,第二编物法,第三编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1900年德国民法典》采取5编的结构(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务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关于侵权行为法的立法技术,朱襄阳指出,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初期采取一般条款的模式,一方面,一般条款保持了法典的简洁,另一方面,一般条款可以避免具体列举引起的法律的僵化,保持法律的开放性。一般条款的模式,法国采取概括模式,该法典仅仅设置了5个条款来规定侵权行为。德国采取“列举递进”模式(侵害绝对权、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以及以违背善良风俗之方式加损害于他人三种不同的侵权形态,且三者之间呈现递进关系。)

在现代社会,一般条款不能代替各种具体侵权行为的规定,因此,侵权法出现“一般条款+类型化”的发展趋势。例如,《路易斯安娜民法典》第2315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对因其过错导致另一人遭受的损害应当承担修理责任。”在一般条款之后,该法典列举了大量的具体侵权行为类型。

朱襄阳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属于“一般条款+类型化”的模式,但比大陆法系诸多国家的民法典更具特色。《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分为12章,第1章至第4章为大致之规定,第5章至第11章为各种侵权行为类型及责任(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等7种侵权行为类型及责任)。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侵权责任法》首次专章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首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也明确了大规模伤亡“一揽子赔偿”规定,回应了中国民众一度要求的“同命同价”,明确了产品召回制度,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侵权责任法》体现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有损害就有赔偿”,尽可能对受害人提供救济。朱襄阳指出:“日后,发生了侵权损害,主要就是通过《侵权责任法》来救济。”

目前,我国已有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民事法律。《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再次激起了中国民众对“民法典”的热情。朱襄阳指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制定、《婚姻家庭法》完善后,我国将考虑民法典的编纂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近在咫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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