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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朋友们:给人保证借款,签订一般保证责任小(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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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2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分类:生活小事

      今天下午我接到一个同学的电话,要来向我咨询一个问题。我想,他提的有关担保的问题,现在有很多人也不一定能明白,在这里有必要提醒一下朋友们。
     事情是这样的:去年,我的同学李明的一个朋友王鹏做生意,需要向银行贷一笔款,银行要他提供一个人当担保人,他就找到了李明。李明不好意思拒绝,再就是他对担保也不是很了解,以为就是向银行保证一下,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于是就同意了。王鹏在银行贷款五万元,约定一年期限,李明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想到,一年后,王鹏做生意赔了钱,还不上银行的贷款了,他就跑到南方去了,现在手机一关连人都找不到了。银行没有办法,就到法院起诉了王鹏和李明,因为找不到王鹏,法院就判决李明替王鹏先还银行的贷款,还款后李明再向王鹏追偿。李明感觉很亏,自己又没有向银行借钱,再说了那钱也不是自己花的,自己只是担保了一下,就让自己还钱,是不是不合理啊?
      听了李明的叙述,我明白了是怎么一回事了。其实,李明一开始就对担保的意义不是很了解。那么什么是担保?在《担保法》里,保证是担保的一种,保证的形式又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从李明的叙述中,我明白他所提供的担保应该是第二种,也就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银行在贷款到期后,它可以要求贷款人王鹏还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也就是李明在保证范围内还款,所以,法院就判决让李明先行还款。
      李明是不想还这个钱,可是他现在找不到王鹏,怎么办哪?我对他说,现在没有办法,你如果不还钱,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你,可以查封你的房产,冻结你的银行存款。当初你只要签订了保证合同,就是承担了这个责任,这个时候在提出异议,没有作用了。
      看着我的同学非常郁闷的走出我的办公室,我想,要是当初他给别人担保的时候,就知道这些的话,他就不会轻易的为别人担保了。所以,提醒朋友们,尽量不要给别人提供担保,当了担保人就意味着,你就有可能要替别人还钱。 实在面不可怯,就签订一般担保责任。这种保证责任,债权人要起诉借款人法院执行不能了时,才可以起诉保证人,因此责任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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