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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服务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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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1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一、不需供热,提前半个月申请,交热费的20%设施费。

二、每天应24小时供热

三、交暖气费时间应当统一,不要矛盾。不能说1231日前为交费期,但次年315日后未交开始计算滞纳金。这样逻辑上说不通。加收1%滞纳金高。

四、十度以下减半收费,难以服人。

五、室温检定监测中介机构是哪个部门主管?申请公证时,无法指引当事人找谁。

六、用户违约,不应行政处罚,不能行政干预,应当按合同法调整。因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没有违反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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