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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成都的拆迁本人事件再一次让人们的目光聚焦到拆迁问题上来,这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难题:政府、社会无不为之神伤,之间难以平衡的是 “利益”,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相互交错纠缠不清,彼此间的争斗从激烈到悲壮让人嘘唏不已。
作为中华历史的一员为我们的文明感到自豪,由一生万物,万物最终会由繁而从一,古人的智慧教诲我们拆迁问题不论你怎么去化解也只能繁复的发展下去,要彻底解决就是回到原点:没有拆迁就没有强制拆迁,只有采取“避让原则”,即城市建设规划根据拆迁实情实时调整,选择性的进行拆迁才能真正达到稳定与和谐。
目前拆迁执行过程中的利益偏差与对策:
一、政 府
政府拥有土地权利是拆迁的主导者,回征土地以进行规划建设,在拆迁过程中自导自演、压低赔偿标准以及其中的不透明最终让人缺乏信任,是拆迁问题产生的诱因。
解决方法:
1、完全废止强制拆迁;
2、增加拆迁赔偿政策的透明度;
公开土地价格、建筑建造价格、市场交易信息、相关城市拆迁补偿实例标准;
3、拆迁价格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确定,费用由省级财政垫支,地方政府补缴;
4、限定职能部门的权利。
二、开发企业
严格执行土地出让的招、拍、挂,让开发企业完全退出拆迁舞台。
三、补拆迁人
被拆迁人漫天要价也是拆迁执行难,引起拆迁问题的原因之一。
解决方法:
1、 避让原则:
拆迁谈判能谈则谈,没有余地则避让调整规划方案或中止规划再则进入法律程序。
可能有人认为这种无条件的避让有违公共利益,但公共利益也得尊重个人意愿,公共利益必须小于人权和物权,这也是法制的一大进步以及对人权、物权的充分重视。
2、 对于没有达成拆迁安置的协议的被拆迁人政策:
(1)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只享有其房屋的相邻权,比如说周围的房屋都被除,在周边规划及新建中只保障其基本出行、采光、通行等权利和自由出让权属的权利。
(2)其房屋的改建、重建受城市规划限制,根据情况判决其土地使用权期满后不能延期,收回国有。
拆迁审理的法律程序:审理及听证
1、拆迁前
在建设规划方案审定期间应征求社会意见或意定被拆迁人意见。规划方案确定后应公示、书面通知所有意定被拆迁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有反对意见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或到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判决其规划无效或废止。
2、拆迁中
拆迁谈判破裂后可进入司法程序,由法审查、鉴定拆迁补偿等异议并实行判决,法院审判最大化地保障被拆迁人权利,如被拆迁人终审被判决执行拆迁,在期限内未执行的,另判定其土地使用权期满后不能延期并在相关部门备案,期满后收回国有。被拆迁人可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前提起诉讼,申请解除判决,由法院根据情况判定,过期则属放弃权利。只有这样才能阻止被拆迁人漫天要价,因为一但被拆迁人被判定其土地使用权不能延期,那么它的价值会大大降低,若漫天要价的结果则是得不偿失,有助于提高拆迁谈判的成功率。
3、政府在审理中败诉则按判决执行;若被拆迁人拒绝与之达成协议则无条件“避让”,除了规划受限制外,不作其他处理。
避让原则最大化的保障了被拆迁人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拆迁协议的达成,更重要的是改变了现有以政府为主宰、主导的拆迁方式,如果要达成拆迁协议只有用公开、公正并明知以理、晓知以情打动被拆迁人,这种环境也是法制和社会发展达到的最高阶段。
相关支持
1、相关法律完善与调整
2、强化审理机构职能以及独立性
3、相关部门职能协调、法规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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