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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有三个股东:丈夫占份额150万元,妻子100万元,长子50万元。现在,丈夫因交通事故死亡,该150万元的股东资格发生继承,按照《公司法》76条规定,股东资格可以继承。
继承人有:父、母、妻子、长子、次子、女儿。继承人议定:其他人放弃继承股份,由次子(已满十八周岁)一人继承股份。但是,放弃的女儿12岁,由母亲代理放弃。
现在的问题是:女儿12岁,是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人员,按照民法规定,不是为被代理的未成年人利益,损害其利益的行为,无效,不得行为。
因此,一种意见是:不能办理女儿的放弃。但是,工商局说:未成年人不能因继承而注册成为股东。
请问:未成年人可否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本案可否办理女儿放弃继承的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