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甲方将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给乙方使用,乙方在上边建医院。每年土地使用费5万元。 二、使用期限以甲方国有土地使用证注明使用期限为准,期满甲方负责办理续展手续,且双方均表示续战后双方仍按本协议履行。 三、本协议对甲乙双方继承人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对以上协议,有两种意见: 一是可以受理。理由是乙方有偿使用甲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双方自愿,不违反法律。
二是不可以办。理由是:
1、房随地走,本案中是房地分离,违反房地产等法律规定。 2、本案实质的法律关系是租赁关系,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是无效的约定。比如:我们看到一个案例:一位老太太和三个儿子、两个女儿立了一个遗产继承书,将房子过户到了次子名下了。待死后,次子卖了房子,五个子女平均分割房款。可是,生前不久就发生了纠纷,次子认为是赠与协议或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协议。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是遗嘱的性质。法官看的是实质法律关系,而不是文字表面的法律关系。 3、确定这样一种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关系,于法无据,违反法律规定。这是自行设定的一种有偿转让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4、无权做出对继承人权利义务的约定,无效。 您认为如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