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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类型确定,存在两种观点,您赞成哪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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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0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

      一、甲方将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给乙方使用,乙方在上边建医院。每年土地使用费5万元。

      二、使用期限以甲方国有土地使用证注明使用期限为准,期满甲方负责办理续展手续,且双方均表示续战后双方仍按本协议履行。

      三、本协议对甲乙双方继承人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对以上协议,有两种意见:

   一是可以受理。理由是乙方有偿使用甲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双方自愿,不违反法律。


   二是不可以办。理由是:


       1、房随地走,本案中是房地分离,违反房地产等法律规定。

       2、本案实质的法律关系是租赁关系,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是无效的约定。比如:我们看到一个案例:一位老太太和三个儿子、两个女儿立了一个遗产继承书,将房子过户到了次子名下了。待死后,次子卖了房子,五个子女平均分割房款。可是,生前不久就发生了纠纷,次子认为是赠与协议或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协议。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是遗嘱的性质。法官看的是实质法律关系,而不是文字表面的法律关系。

       3、确定这样一种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关系,于法无据,违反法律规定。这是自行设定的一种有偿转让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4、无权做出对继承人权利义务的约定,无效。

   

    您认为如何?

发表于 2009-11-30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甲方可以是国家吗?
 楼主| 发表于 2009-11-30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回复 2# 晴耕雨读

     欢迎讨论

     本案甲方是自然人,


     这个自然人将自己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让给乙方建房。


      至于您问的可以是国家吗?答:我国法律规定,国务院代表国家管理国有土地,并授权县以上人民政府具体管理。当自然人、法人从县以上人民政府获得土地,这个环节法律用语叫“出让”,向政府缴纳的叫“出让金”。也叫“土地的一级市场”,它由政府垄断。

      本案甲方是通过转让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二级市场”,可以进入市场流通。本案讨论的是:甲方的地,乙方建房,房地分离,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
发表于 2009-11-30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我们的讨论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下,还是可以做纯学术上的探讨?
 楼主| 发表于 2009-11-30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回复 4# 晴耕雨读


在现行法律范围内讨论,不是学术讨论。
发表于 2009-12-10 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那我就不想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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