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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的深度思考
黑龙江鹤岗矿难是否存在官商勾结?是否权钱交易?高检欲揭谜底,于是新兴煤矿成为了众矢之的。特大瓦斯爆炸早已不是新名词,几乎年年都有发生。徐浩然的空间博客里有一篇2008年6月的文章“中国矿难,缘何不绝?”写得很好。追究问责机制,徐先生想到的是事先监管,建立起防患于未然的监管体制。引用他的文章“矿工、矿主、监管部门这三方是煤矿生产环节中最重要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主体,但是它们的风险各有不同。”强调对于风险的预见性在于加强监管的力度,徐先生认为“假如我们让任何一个没来得及出事的问题矿矿主承担违法的高额成本,也许很多不应发生的事故就可以避免。”仔细回味这句话,经济利益四字跃然纸上。
事实上,经济利益的巨大反差使得相当一部分人会铤而走险。绝对没有风险意识的人做不成事,对于风险的预估每一个人心里都有一本帐,即在D(风险)+ B(收益)注定要大于I(投资)的情况下(特指煤矿这个行业),经济利益分配的过度扭曲使投资人无视风险存在,将B(收益)无限扩大。对于D(风险)的监管,由于没有对B(收益)和I(投资)相应的约束机制,无法预估出B(收益)的绝对增加值,因此一味强调风险、强调承担高额的违法成本,却没有违法成本与投资、收益的相对值,监管无力也是显而易见的,没有可供操作的机制。应用到“矿工、矿主、监管部门”这三方道理是同样的,每一个主体都会有自己的需求,去决定是否要进行投资与获得多大的收益。当收益可以因I(投资)的变化人为扩大且达到一定的峰值时,人们就会忽视了风险的存在。因此,在加强D(风险)的监控下,限制I(投资)的“品质”就显得尤为重要。
最近见有个律师写了这样一段话:一个老总讲,本人为什么说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就好比100块钱分给100个人做事,资本太少什么也做不了,100块钱如果只给100个人当中的一个人,那么他就可以用这100块钱做很多事情。我赞同这个观点,中国的经济也确实反应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历史在发展,经济力量对比关系也悄然发生着巨变,20年前饿着肚子的分配规则已时过境迁。20年后以当今社会的角度再来审视这100块钱的分配,我们是否能够在解决相当一部分人温饱的情况下适当地选择一下分配的对象,提高准入门槛,适当调整分配模式呢。而这个规则的制定恐怕不是“矿工、矿主、监管部门”这三方的责、权、利问题了,需要有权机关重新制定相应的分配规则,以改变目前这种经济利益分配过分悬殊,以至于“矿工、矿主、监管部门”都在自甘风险的现状。
近日又闻听对于矿难家属的安抚政策是提前火化尸体给三万奖励费,真的很无奈。对生者、对死者或许“钱”真的可以改变一切,微弱的呐喊声再一次被淹没在利益分配的大潮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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