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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债是否需要父还 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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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8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案情:
     李某系外地打工人员,2009年6月29日服药,被路人发现拨打120送到医院救治。医生交接以准备为其洗胃时,李某不知去向,大约2-3小时后,他人发现医院的门诊楼下有一人躺在地上,医生赶到后,发现是李某,于是对其进行抢救,同时通知李某的家人。李某的家人四处借到10500元赶到医院,医院告知医药费共花费4万余元。因李某父母家庭困难,无力支付高额的医药费,于是签字同意放弃治疗。李某于2009年7月11日死亡。李某父母将李某的尸体运到殡仪馆,但因医院未给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不能火化。李某的父母要求医院给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但医院以尚欠医药费为由拒绝为其开具。无奈之下,李某父母以医院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为其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支付由于医院没有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所产生的尸体冷冻费,同时认为李某住院治疗的起因就是由于自杀,医院在病历上也清楚记录了这一点,这表明医院对死者住院之前有自杀的行为是知晓的。那么医院也应该、并且能够预见到死者的自杀倾向很可能促使其再次实施自杀行为。然而,对于具有较高自杀危险性和自杀倾向的患者李某,医院依旧将其安排在开放病区使其能够自由活动,并且未能在人力及看护时间上加强对其的监护,没有完全尽到高度注意其人身安全的义务,导致李某再次自杀事件的发生,故医院对其死亡具有疏忽大意的过错。鉴于此,李某的父母同时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三万元。
      在诉讼过程,医院提出反诉,要求李某的父母支付尚欠的医药费36443.75元。李某的父母认为李某已经25岁,系成年人。如果欠款属实,也只能在李某可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
      法院最终判决:1、医院给李某的父母出具李某的《死亡医学证明书》;2、医院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冷藏费至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之日止;3、李某的父母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医院支付医药费36443.75元。
      法院的该份判决,使该起纠纷又回到诉讼前的状态:李某的父母不支付医药费,医院就不给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就不能火化。停尸的费用每天都在增加。即使以后医院给出具了《死亡医学证明书》,如果李某的父母不向殡仪馆支付停尸费,尸体还是不能火化。李某的父亲存在一定精神障碍,母亲靠给别人做保姆补贴家用。现在不知该怎么办?   请大家发表一下自己意见
发表于 2009-11-18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李某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子债不应父还。医疗费应当通过特殊基金和社会救助解决。医院应当出具证明。
发表于 2009-11-18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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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不是主动去医院就医的,路人将其送到医院,医院实施抢救,属于出于人道救死扶伤。
      如李某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可抵顶医药费。如李某未为父母留下可继承的任何财产,李某父母没义务偿还药费。如李某的父母愿意,也可从道义角度给付。
      父债子还与子债父还一样,早已为现代法律所抛弃。此关系成立的唯一例外是继承了前者的财产,然而偿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
      开死亡证明是医院的份内职责,不应以此不作为手段作为索要住院费的砝码。医院尽到了抢救义务,李某父母也不应向医院索要条件。
      个人观点,错误之处还望大家指正。
发表于 2009-11-18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同意二楼、三楼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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