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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系外地打工人员,2009年6月29日服药,被路人发现拨打120送到医院救治。医生交接以准备为其洗胃时,李某不知去向,大约2-3小时后,他人发现医院的门诊楼下有一人躺在地上,医生赶到后,发现是李某,于是对其进行抢救,同时通知李某的家人。李某的家人四处借到10500元赶到医院,医院告知医药费共花费4万余元。因李某父母家庭困难,无力支付高额的医药费,于是签字同意放弃治疗。李某于2009年7月11日死亡。李某父母将李某的尸体运到殡仪馆,但因医院未给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不能火化。李某的父母要求医院给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但医院以尚欠医药费为由拒绝为其开具。无奈之下,李某父母以医院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为其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支付由于医院没有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所产生的尸体冷冻费,同时认为李某住院治疗的起因就是由于自杀,医院在病历上也清楚记录了这一点,这表明医院对死者住院之前有自杀的行为是知晓的。那么医院也应该、并且能够预见到死者的自杀倾向很可能促使其再次实施自杀行为。然而,对于具有较高自杀危险性和自杀倾向的患者李某,医院依旧将其安排在开放病区使其能够自由活动,并且未能在人力及看护时间上加强对其的监护,没有完全尽到高度注意其人身安全的义务,导致李某再次自杀事件的发生,故医院对其死亡具有疏忽大意的过错。鉴于此,李某的父母同时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三万元。
在诉讼过程,医院提出反诉,要求李某的父母支付尚欠的医药费36443.75元。李某的父母认为李某已经25岁,系成年人。如果欠款属实,也只能在李某可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
法院最终判决:1、医院给李某的父母出具李某的《死亡医学证明书》;2、医院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冷藏费至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之日止;3、李某的父母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医院支付医药费36443.75元。
法院的该份判决,使该起纠纷又回到诉讼前的状态:李某的父母不支付医药费,医院就不给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就不能火化。停尸的费用每天都在增加。即使以后医院给出具了《死亡医学证明书》,如果李某的父母不向殡仪馆支付停尸费,尸体还是不能火化。李某的父亲存在一定精神障碍,母亲靠给别人做保姆补贴家用。现在不知该怎么办? 请大家发表一下自己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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