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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四个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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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7 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1)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禁止重婚。
  (4)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发表于 2009-11-17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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