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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9日,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突然接到一公民电话举报。该公民在电话气愤地说:在市郊凤凰酒楼有几人正在品尝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案情紧急刻不容缓。执法人员驱车火速前往凤凰酒楼巡查。在酒气环绕、香味扑鼻的一间包厢里,执法看见五个二、三十岁左右的男子正在津津有味地围在桌边吃着餐桌上一煲锅里的食物。
面对突然站在眼前的执法人员,几名男子停止了进食。面部表情立即紧张起来,神情也略显慌乱。执法人员问:“锅里煲的是什么?吃的是什么动物?”他们面面相望,避而不答。
询问站在跟在执法人员后面的酒楼老板,老板只得如实告诉是穿山甲。执法人员问食客,知不知道穿山甲是国家保护动物?食客们都点头表示知道。他们说,一个月前在林业局上街普法时,从宣传单上知道穿山甲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酒楼老板解释,现在生意不好做,就想办法弄点野生物来赚钱。五位食客辨称:如果酒楼不卖野味,他们是不会吃的;正因为酒楼有这样的菜卖,所以就点来吃了。目的是尝鲜、补身子。
执法人员当场郑重告之,凡是吃国家保护动物,都是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将此案移交市林业局法规处。法规处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及有关规定,作出了对出售穿山甲的蛇庄酒楼罚款1万元,对食客——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至此,凤凰酒楼老板老板和五位食客表示服从处罚,决不再食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此事经报刊和其他媒体传播,在当地餐饮业和公民中产生了积极的法律警示意义。“乱吃动物要受法律处罚!”法律管“吃嘴”,管得好!
法眼点睛
一、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了“人类环境”概念,称人类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包括人类以外的生物界。野生动物是重要的物种和环境因素,是人类不可缺少的自然资源。
我国于1988年11月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1989年公布《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属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之一。
二、《野生动物保**》第16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证。”
同法第22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违反野生动物保**,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罚款。”
1997年《刑法》增设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单位犯本罪的,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