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协议可以办理公证吗?
我处遇到一项这样的协议:公司A和公司B共同欠公司C的债务,共600多万,为保证公司A、B能履行债务,于今年9月公司A、B、C与自然人甲、乙二人(甲其实为公司B的股东,而乙是公司B的原股东,因公司B的股东已经变更登记,但名称没有变更)签订还款协议书,由自然人甲、乙二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甲、乙想内部签订协议书,约定由甲负责偿还上述债务,甲并承诺放弃对乙其他债务的追偿;在甲履行还款义务后,乙不能再主张在公司B的权利(应该是原公司B,因乙已经不是公司B的股东了)。
请问:1、上述协议能否办理公证?
2、本处有一种意见是:即不能约定由甲负责偿还上述债务,但如果在协议书加注了乙仍对外即对公司C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可以为其办理公证。这种意见否当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