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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今年25岁,1984年11月24日生人。住在北大洼。初中毕业。
于2008年4月至9月份,在玉田县玉田镇昌盛小区高某、杨某合伙经营的糖酒零售部任业务员,期间,趁单独去库房取货之机,三次盗窃库内白酒、香烟等物品,总价值11000多元。据本人说:对于6月份他开车送老板的父母发生肇事,老板扣他1000元钱有意见,想报复一下。法院判处蒋某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赔偿10000元。
本案启示:
一是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二是职务行为更有漏洞,作为管理者,应当有防范意识。
三是一个单位,对员工的处罚应当恰当,否则,产生逆反报复心理,后果更不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