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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贪昧”可能迈向刑律利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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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8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今天我们评看“捡黄金”事件。
    引起广泛关注的深圳机场女工梁丽“捡黄金”事件,经检察机关认定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不对梁丽提起公诉。按照刑诉法规定,定性的侵占罪是自诉案件,被害人自己起诉,法院才受理。27日黄金首饰失主向媒体表示,东西已经追回来,不再追究梁丽的法律责任。“捡黄金”案或许就此了结,但其引发的思考却并未结束。
   
    首先,这是一个以个人为主体的事件,暴露了机场方面管理上的漏洞。梁丽作为与机场签约清洁公司派遣到机场工作的人员,机场方面有责任对其行为作出规范和监督。比如:清洁工在机场候机大厅发现遗失物和可疑物品时,应当如何处理?对乘客带不走的物品如何清理?显然均未形成制度化的处理流程。
    梁丽当日上午将乘客“遗忘”的贵重物品搬进厕所,中午吃饭时告诉同事后,让同事下午拿去首饰商店“鉴定”,在确认是贵重的珠宝首饰后,傍晚下班时将纸箱搬出机场,整个过程都没有遭到任何阻拦,充分暴露了机场人员对乘客“遗弃物”处置的随意性。

    其次是凸显了部分公众法律意识的淡薄、道德的缺失。事实上,“拾金不昧”在现实中已不仅是道德的要求,处置不当就可能触碰法律的红线。从乘客离开纸箱到梁丽动手搬走纸箱,中间只隔了短短一分钟。当梁丽的同事当日下午“鉴定”后告诉她“可能是黄金”后,梁丽傍晚下班时,依然将纸箱搬回家,并且在公安人员到其家中劝说20多分钟后,才将纸箱交出。这一切,不仅踏过了道德的底线,更使自己一步步迈向和接近了刑律的利刃。
   
    第三,这一事件还让我们对社会道德架构和认知标准进行审视。几个月来,围绕梁丽“捡还是“盗”的问题,社会各界展开大讨论,不少网民对梁丽深表同情。最终司法机关按照“刑疑从轻”的原则,将其定性为“侵占罪”,使梁丽免于公诉。
    必须清醒认识的是,法律上的免于公诉,并非意味着道德上的“豁免”,否则,法律的“温情”将演变为对不当行为的纵容,进而混淆对行为认知和道德判断的标准,那才是全社会难以承受的风险!也是纵容公民个人走向凶险的祸根!

      掩卷深思,一个人的行为,应当有原则性的支撑。它会保佑您平安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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