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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最近发生了一起因喝酒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话说王刚是郭屯乡某村的村民,近几年,开采石场发了财,这天,老战友六人聚到一起,王刚本是豪爽之人,酒桌上,强令几个战友喝下了两大玻璃杯子衡水老白干白酒,56°。战友李伟,平时酒量就不大,这时已是满脸通红,连说不能再喝了。可是,按照李刚的性格,怎肯放过,随手就又给李伟倒上了一满杯酒。俗话说:喝酒越喝越厚,耍钱越耍越薄。盛情难却,无奈之下,李伟只好,宁伤身体,不伤感情。在众人的左劝右说的忽悠下,李伟把第三杯白酒喝了下去。
李伟在宴席后,跌跌撞撞回到家中,第二天因过量饮酒,酒精中毒,不治身亡。
办完丧事后,家属将召集喝酒的王刚和同桌喝酒的四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费用共计六万元。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的代理律师,就李伟的死亡,五名被告是负有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被告律师认为:死者没有当场死亡,没有责任。李伟作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喝酒是自己的行为,应当自己负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自己承担60%责任,36000元。被告王刚作为喝酒的召集人,理应理智的组织好宴席,但却强制客人喝酒,应当承担20%的责任,12000元。其他四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共同承担20%的责任。12000元,每人3000元。
法律的威力,扭转了喝酒中关于“宁伤身体,不伤感情”陈规陋习。
启示:一则在酒桌上,主人喝酒时要注意节制与控制,切记放纵。
二则作为好朋友,对他人的酒量应有所了解,就应在分寸程度上有所控制,礼节过之则不当。
三则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饮酒将给自己带来的后果,却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对自身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沉痛的教训应当汲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