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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强奸——证据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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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8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证据求实的思维。是指,办事要有根,行事要有事实上的证据和法律上的依据。案件的侦破、起诉、定罪,都要有证据的支持。

    比如,在公安机关侦查强奸案件中,除搜查有罪的证据,也要搜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材料,使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保证办案质量。

    如审理崔某某强奸一案,2005年3月19日,崔某某开出租车拉某女子去丰润玩回来至玉田,该女子电话告知其丈夫说:崔某某强奸她并从行进的车上跳下来。

    崔某某否认强奸,供称早已认识,与其早已有性关系,前她的丈夫不在家时,曾经一起去饭店吃饭;出事当天该女子电话与崔某联系找车,该女子则以谎称去妈家,上车后在东六村下车换坐崔某某的出租车,商量去丰润县城玩。在丰润让崔某某买戒指,因崔带的钱少未买成。并且半路上,该女子还朝崔某某借一万元钱,没有得到答应。另外,查女方没有搏斗痕迹,没有外伤。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强奸。

    这就是证据思维。
发表于 2009-9-18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做人要有道德
发表于 2009-9-18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千万不要玩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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