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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私法中的利己:正义本分、理智得体和利他:奉献牺牲、分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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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3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赵红梅教授:
      今天,我已人到中年,虽然尚未取得辉煌的成就,更没有机会报答江先生14年前的提携、关爱;甚至江先生至今对我都印象不深刻。但江先生对我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他使我深刻认识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两个主题:相互尊重与相互关爱。
      众所周知,江先生是一位私法学者,一生以捍卫私权为己任。
       按我的浅见,私法是个人(自由)主义者的法。
      个人(自由)主义者的内心世界通常以自我为中心。作为私法中的人,即市民是一种“理性的经济人”,利己为其本能与常态。但是私法中的“利己心不是绝对否认他人的原始的利己精神,而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社会性经济中的利己。所以,……是人把他人同自己一样作为人格的主体而加以承认,常常是以等价从他人那里得到利益的伦理世界。”
      于是,作为个人(自由)主义道德观底线的私法的一般伦理是存在的,这就是利己之人要将他人同样视为利己之人予以尊重。这样的人就是有理性、有德行的人。 有理性即有德行的人就是一个为人正义本分、做事理智得体的人,因尊重他人而也值得他人尊重。

      江先生尊重他人,包括他的同事、下级、学生,他把他们都视为与他自己平等的“自然人”。他说过的一句话是:“见高不低、见低不高。”他遇显贵不低头,见平民不昂首。他尊重的是“人” 而不是权力和金钱,现在我们周围还有多少知识分子存有这样的清高风骨?江先生的确没有玷污他所挚爱的私法精神,他不愧为一个有理性即有德行的人,因此,他是一个坦然博雅君子,值得我们尊重。

      但江先生又不仅是一位私法学者,一生还以兼济天下为己任。
      按我的浅见,个人(自由)主义认为人的本性在于自然性——利己性,而不是善良性。在信奉个人(自由)主义的私法学者看来,“道德的原则与最高的理念则不必在法典中显现。”“在文明的剧院里,最底层的是意愿与野蛮,中间是纪律与强制,最高层是真实的自由。” 如在黑格尔的理论中,对私法中的人不能有太高的道德要求,那些特殊性教养只能被看成市民主观性的自主选择。

      于是,个人(自由)主义暨私法学强调道德是来自于个人的自我选择。这实际上划定了社会规范的高限与低限:个人不得伤害他人的权利与利益,这是社会规范的低限,是社会秩序的根本。

      但是,个人是否以某种高尚的道德规范如利他主义的奉献牺牲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这全然是个人的自我选择,社会和法律对此不加以强制。内田贵说:“所谓利他主义指的是什么呢?利他主义本质是这样一种信念,人不应该不顾他人利益而一味追求自己的利益。利他主义的思想要求为他人利益而牺牲自己,与他人分享利益时要大慈大悲。……(‘像爱自己一样去爱你的邻人吧’)。”

      说江先生像大多数值得我们尊重的学者那样,仅是为人正义本分、做事理智得体的坦然博雅君子,那是绝对不准确、也不全面的。江先生是学者中不多见的能够以某种高尚一些的道德规范作为自己行为准则的人,并且这全然是他个人对自我而不是对他人的要求。他为人处事经常怀有善良情感甚至带有利他主义色彩。

      江先生关爱他人,包括他的同事、下级、学生,他把他们都视为与他自己的朋友一样的人。他不投机取巧,有时甚至不知趋利避害,凡事亲历亲为,自己吃亏受累,换取别人成功喜悦。现在我们周围还有多少知识分子拥有如此的崇高境界?

      江先生为他所挚爱的民法精神增添了高尚道德自律的注脚,他不愧为一个有博爱情怀即奉献牺牲品格的人,因此,江先生还是一个率性大爱贤人,不但值得我们尊重,还值得我们爱戴!

      至今,当我教授过的本科生受我邀请来参加我主持的教学研讨会,按会议议程,他们先行离去时,我会站起身来送他们到门口并一一表示感谢;

     当我教授过的本科生因保研、我指导的研究生因毕业论文答辩需由我写推荐意见时,我从不敢只签字而允许他们自己写意见内容。因为,我不能太对不起江先生对我的提携、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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