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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恶从善、证据求实、平衡利益思维 法律至上、善待异见、应对冲突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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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7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近日,组织部培训村官,我准备讲稿如下,请指点。


                                  农村工作法律法规及农村工作


     讲三个方面
    一、培养三种思维:弃恶扬善的思维、证据求实的思维、平衡关系的思维。
    一是弃恶从善的思维:
    承认人的认识是有弱点的,
    承认人在某些时候可能失去理性,可能犯错误。
    因此,在现实中,不能以“人性善”作为实施行为的出发点。打欠条、签合同,就是防止当事人反悔,不承认了。
    一次某村委会一位女主任调解一个雇员和雇主工伤纠纷。就在调解成功写协议的时候,还没签字,给钱的一方问:可以点钱给他了吗?这位女村主任心想,已经起草协议了,没问题。就随口答道:可以了。于是,赔钱的雇主就把12万元人民币点给了雇员。点完后,就在要求双方在赔偿协议上签字时,受偿方拒绝签字,理由是:嫌赔的钱少。
在中间调解的人心里很不是滋味。这就是,人性恶的表现,预防,就要想在前,先签订协议。
    还有一个例子:

     某已婚男士,年方30多岁,现任某村官,在工作中一来二去,与本村一位女子发生了婚外情,男村官还赌博,曾向女的借了3000元钱,感情和金钱纠缠在一起,日久生厌,两人产生了嫌隙,感情开始疏远,男村官想甩掉女的,女的心想,你享用了了我的情,你还借了我的钱,赖账也不还,现在,这个没良心的东西,想撒丫子就跑,没门。就天天打电话纠缠,要钱,要他陪着。
     怎奈,男村官心不在此,矛盾日渐加深。这天,女的把男堵在家中,言语不和,厮打在一起,情急之下,男的恨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抓起家中的菜刀,疯狂的砍向昔日的恩爱情人,可怜女人惨叫一声,鲜血淋漓的倒在情夫的身边。

     二是证据求实的思维。是指,办事要有根,行事要有事实上的证据和法律上的依据。案件的侦破、起诉、定罪,都要有证据的支持。
    某村唐女士本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前途大好。但是,自从任村官的胡某,与同村一有妇之夫戴某相好后,两人市场在村委会办公室幽会。这件事在村里已是公开的秘密,只有唐女士一人还蒙在鼓里。
    直到不久前,唐女士因有急事到村委会办公室找胡某,正巧撞见两人相拥调情,唐女士才知道丈夫一直在做对不起自己的事。事后,唐女士无法容忍丈夫的背叛行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同时根据《婚姻法》有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要求丈夫赔偿自己30万元。最后,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驳回了唐女士的赔偿请求。
    关于这个案子,先要弄清楚“同居”和“通奸”的概念,《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就本案而言,法院是否支持唐女士的损害赔偿请求,关键要看唐女士的丈夫与戴某保持不正当关系的行为是属于“同居”性质,还是“通奸”性质。
    “同居”与“通奸”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通奸”主要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密密的地、临时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对内部共同生活。
     根据唐女士的情况,虽然她的丈夫有3年之久的婚外情,但丈夫胡某的行为不具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特性,那就不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列。据此,法院驳回了唐女士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并没有错。



     平衡性思维是指统筹兼顾、要让各方过得去,要平衡各方的利益诉求。比如:你开着一辆车,在一个暴风骤雨的晚上,经过一个车站点,这是你看到有3个人正在等公共汽车:一个是体弱多病的老人,很可怜;一个是医生,他曾救过你的命,是大恩人,你做梦都想报答他;还有一个女人\男人,她\他是那种你做梦都想嫁\娶的人,也许错过就再也遇不到了,可是,你的车只能再坐一个人,你会如何选择?
     这是一道测试个人性格的题目。选老人,是同情心;选医生,是感恩心;选梦中情人,是抓住机会的勇气和信心。
     此事如何协调更完美,正确的做法是:放弃手中已有的优势—— 车钥匙,给医生车钥匙,让他带着老人去医院,而你则留下来陪梦中的情人一起等公交车。

    这个例子,告诉我们,当一个人、一个村干部,遇到事情的时候,要放弃一些固执、狭隘,思索如何协调更完美,这一点,同样考验着执政者——新一代的中国村官。

    其他的还有:
    利益性思维,就是善于从利益角度思考问题,利益无处不在。爱情美好,也有利益,所以现在有婚前财产约定、夫妻财产约定等等。

     妻子雇人半路抢夺丈夫名下实属公婆车辆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一对年过五十周岁的夫妻,出钱买了一部货运车辆。首付4万,按揭及配置车辆、购置费、强险、附加税等已经共花了12万元。
车辆所有证登记在儿子名下,此后,儿子、儿媳闹离婚。一天傍晚,儿媳和四个小伙子在半路上截住这辆货运车辆,强行开走。
    问:妻子纠集一拨人在半路上抢劫这辆货运车(还有货主30吨水泥),是否构成抢劫罪?现在,有三种意见:
    一种认为:车辆实际属于公婆出资购买,对车辆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都是公婆。所有权属于公婆,儿媳纠集人员抢劫,抢劫的是公婆的财产,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认为:虽然车辆登记在丈夫名下,名义上的公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妻子抢劫丈夫,也构成抢劫罪;
     第三种认为:丈夫名下车辆也有妻子一半,妻子抢劫夫妻共同财产,不构成犯罪。是民事纠纷。
     哪种意见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呢?我倾向于第三种意见:属于民事上的利益纠纷。
     亲情美好,也有利益。
     比如:已满十八周岁上大学的学生,要求已与母亲离婚的父亲支付大学学费,法律不支持,法律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大学学费,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可以通过申请贷款、勤工俭学、奖学金等方式自主解决。

    人性化思维:主流文化和话语中,“大义灭亲”是备受推崇的,我们没有赋予家庭成员拒证特权,我们鼓励亲属间相互揭发。法与情的选择前平添苦恼,使人们对法律生厌。要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程序分化权力。不应配置不受制约的权力。

    确定性的单一思维。

    二、树立三个理念:善待不同意见、善待鱼钩言论、善于应对冲突。
      
处在一个充满秩序和规则的社会之中,任何事情都有它的规则。法律是有秩序、有规律的思维,法律是用说理的方法,而不是暴力解决问题。是一门社会科学。村官是一项艺术性很强的社会管理工作,要树立三个理念:
     一是法律至上的理念。“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今天,这个“王”已不是帝王的王,而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之王。

    就拿以下三件事:一件是喝酒;一件是酒后驾车;还有一件是对合同条款的解释。
    先看喝酒,我县最近发生了一起因喝酒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话说王刚是郭屯乡某村的村民,近几年,开采石场发了财,这天,老战友六人聚到一起,王刚本是豪爽之人,酒桌上,强令几个战友喝下了两大玻璃杯子衡水老白干白酒,56°。战友李伟,平时酒量就不大,这时已是满脸通红,连说不能再喝了。可是,按照李刚的性格,怎肯放过,随手就又给李伟倒上了一满杯酒。俗话说:喝酒越喝越厚,耍钱越耍越薄。盛情难却,无奈之下,李伟只好,宁伤身体,不伤感情。在众人的左劝右说的忽悠下,李伟把第三杯白酒喝了下去。
    李伟在宴席后,跌跌撞撞回到家中,第二天因过量饮酒,酒精中毒,不治身亡。
办完丧事后,家属将召集喝酒的王刚和同桌喝酒的四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费用共计六万元。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的代理律师,就李伟的死亡,五名被告是负有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被告律师认为:死者没有当场死亡,没有责任。李伟作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喝酒是自己的行为,应当自己负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自己承担60%责任,36000元。被告王刚作为喝酒的召集人,理应理智的组织好宴席,但却强制客人喝酒,应当承担20%的责任,12000元。其他四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共同承担20%的责任。12000元,每人3000元。
     这是法律至上的威力,扭转了喝酒中关于“宁伤身体,不伤感情”陈规陋习。


    去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在万年场参加宴会饮用了大量白酒,开着别克轿车将父母送回家后,又上了成龙路。在蓝谷地附近时,孙伟铭所驾别克车与一辆比亚迪轿车追尾后逃逸。逃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孙伟铭驾车越过中心双实线,与相对正常行驶的一辆“长安奔奔”车迎面相撞,导致4死一伤的惨剧。“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今年上半年某日上午11时15分,曾震惊成都司机醉驾别克连撞5车致4死1伤案,在成都中院公开宣判。听到这个判决后,别克司机孙伟铭愣了一下,当庭表示上诉,他称自己从来没想到会是这样一个判决结果,他希望能得到赎罪的机会。被带下法庭时,刚满30岁的他对着旁听席呼喊:“爸爸,妈妈,我对不起你们!”据了解,因交通肇事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起诉并最终判处死刑的,在全国尚属首例。
     后二审法院改判无期徒刑。当庭大哭。
     这是法律至上的威力,给酒后驾车的人当头一棒。
     第三个事:我县某镇政府与某村委员会签订了一个征地协议,协议第五条约定:被征地的17户村民优先选购所有商业1层、2层用房。当楼房建成时,开发商解释此条意思是:此处所有,不包括两栋六层的综合性建筑。村民却认为:包括所有的楼房。
     为此,就要用到:合同法第125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仍然是法律说了算,法律至上。

     张先生和林小姐刚到法定婚龄就结婚了。转眼,林小姐怀孕了。因怀疑张先生与同事有染,产生了矛盾,两人闹起了别扭,2005318日晚,两人又争吵此事,张先生没有办法,写了一份承诺:“我只爱林菲,如离婚房屋都交林菲了”。
转眼,三年过去了,张先生的心怎么也归拢不到林小姐这里,张先生提出了离婚,妻子林菲拿出了张先生写的承诺书,要全部房产。
那么,女方林菲能够凭着手中的协议,如愿得到协议中约定的房屋吗?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财产归谁所有进行约定。该协议附加的条件是:双方离婚,这涉及到双方人身关系。以双方离婚为财产约定的附加条件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因此这份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法院驳回了林菲诉讼请求。
      
二是善待不同意见的理念。对一件事情、一项决策有不同意见是好事的理念。他人有诉求,诉求要表达,这在现代社会再正常不过,甚至可以说,它是民众权利意识觉醒的一个标志。举目四望,但凡相对开放的村领导,从谏如流、海纳百川。正因为如此,对不同意见应当持欢迎的态度,很多不同意见,只要是和平表达,不过是正常诉求表达的一种方式,比如重庆出租车罢运、郑州民办教师上访。正如人需要各种身体信号,来告诉你自己的健康状况,从而调节饮食作息,村自治组织也需要村民不断向其释放健康信号,进而调节其政策方向。不同意见就是向组织释放信号的方式之一。有些激烈的不同意见的表达,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寻求对话,又在多大程度上仅仅是泄愤而已,要理性的分析。其实,不同意见的表达者,从来不是铁板一块,也有温和和过激的矛盾。前者寻求以对话的方式表达诉求和解决问题,后者则往往隐身言辞之中施暴泄愤。一个好的理念安排,就是要释放、聆听那些来自民间的理性声音,与之对话,从而让那些打打杀杀的声音逐渐失去市场。其实,没有人爱折腾,在细水长流的互动中化解矛盾,这就是执政者书写着历史,创造着未来,创造着和谐,创造着辉煌。不出事是大本事,善团结是大本事。
      
鱼钩、长矛要分清的理念。很多言论型的言论和行为往往都属于法律保护范围之内,不必大惊小怪,不要反应过激。
      
三是学会应对冲突的理念。
     一次在某村委会,正在讨论村务的两个中年男人,高声对骂,侧头望去,一对相貌斯文的男人已彼此逼近,听出是为谁言语不和发生冲撞。两人唇枪舌剑,不肯示弱,语言暴力急剧升级。几番轮回,大概词语间,年长一点的没有占到便宜,恼羞成怒,双手抬起,直朝对方劈去,掌落声起,显然有几分功力。对方随手抄起镐柄将年长的打成鼻梁骨骨折,酿成血案。
      
其实,中国有句老话:有理不在声高。应对冲突的技术训练应当从小做起。在实践中,立足于理性利己,从细节入手,晓以利害,强调的是人若失去理性,一味情绪化的高声叫骂,首先就会导致自己丧失思辨能力,严重阻碍观点交流,无法真正解决矛盾。
      
从技术、技巧的细节上学习如何在冲突中坚持己见,兼听对方,学会在观点交锋时及时修正自己的错失。要从语言的使用,到口气的把握,肢体语言的运用,悉心的具体体会。
同样的是在一个村委会,一位男村民因为女会计算错了粮食补贴款钱,而大发雷霆,被指责的女会计先是表达歉意,再清楚地说明算错是因为沟通不到造成的,自己马上去财政所更正数字,可是那位男村民仍不依不饶,怨愤升级,我开始担心的看向那位女会计,只见他反复这同样的解释和陈述,最后,在那个男子喋喋不休的埋怨声中,女会计忽然一笑,说:握握手,事就了。向男子伸出手,要与之相握。作为一个男子,到了这个地步,那个男子再也不好纠缠,只得伸出手来。两手一握,那个女会计还用力摇了摇手,说:“好,我这就去镇财政所改数字,这完全是沟通不到造成的,实在抱歉”。一场激烈的冲突避免了。

   
      三、学习三项法律:民法、行政法、土地法等经济法。

     民法是万法之母,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村官调解民间纠纷中,用得最多。
     比如:对违章建筑,村委会能不能上去就拆?
     欺边子占地种的麦子,被侵占户可不可以直接铲了了事?
     村里的村民卖给城里人的房子反悔不卖,要回来要不回来?2002年宋庄农民马海涛以六万元价格,卖给画家李玉兰房子一处,转眼宋庄成了画家村,房子增值,村民马海涛反悔不卖房子了,2006年起诉画家李玉兰以农村房屋不得卖给城镇人员的规定为根据,请求法院判决李玉兰返还房屋。得到支持后,李玉兰起诉要求马海涛赔偿损失,法院判决赔偿24万元。
     梦幻城女服务员邓玉娇扎死镇政府招商办主任邓贵大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非也,是防卫过当。刑法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实施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四个问题,就涉及到权利是否滥用的问题。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一个人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首先,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刘先生,男,现年49岁,现开着一个公司,比较富裕,有经济实力,属于成功男士,有一位漂亮的妻子和一个女儿。五年前的夏日的一天傍晚,一位年方二十多岁的华姑娘,为了将远在新疆的姐姐、姐夫调到玉田,找到了刘先生家中,请刘先生帮忙。一见华姑娘,刘先生感慨其有“闭月羞花之容,沉鱼落雁之貌”。就在一来二去的交往中,两人产生恋情,经过三年的暗渡陈仓,感情日渐浓厚。耳鬓厮磨、卿卿我我之际,刘先生心头时常涌上“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取次花丛懒回顾,半缘修道半缘君”的深情诗句。兴之所至,赠送给华女士48万元人民币,帮华女士用此款购房一处,房屋登记在华女士名下。
转眼又是二年过去了,这一对婚外情男女终因价值观的重大分歧,感情产生裂痕,反目成仇。成了一对冤家,一对怨男恨女。
      
刘先生的妻子得知丈夫曾赠送第三者48万元钱,也是气愤不已。夫妻二人站到了一条战线,共同起诉第三者华姑娘,请求法院判决房屋归己所有。请问判决结果将会如何?
法院判决:物权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赠与的一半款项是妻子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无效。本人一半的款项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赠与也行为无效。48万元钱属于两原告,被告华姑娘返还购买房屋的48万元受赠款。
     这就是刘先生作为一个自然人,有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但是,实施民事行为的时候,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滥用民事赠与权。华姑娘追求自由,是她的权利,但不能建立在他人不自由之上,“小三儿”自由的出了圈儿,滥用权利,于法不容啊。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法律关系的规范。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外地某村研究冬季取暖,村民中有两种意见,形成两个方案:一是烧锅炉取暖;费用低。二是通过引进天然气企业,使用天然气取暖。费用高。在决策时,应当坚持民主决策,大多数人同意烧锅炉,就采用锅炉方案。乡镇政府曾多次给村委会成员开会,明示采用天然气方案,但是,政府不会强制要求是采用天然气方案,因为,采用什么方式取暖,这是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作为村官,牢记民主决策,紧紧依靠大多数,我们的工作就会立于不败之地,就会获得成功。
     讲到行政机关不能干预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我们中国人有改变干预他人生活、侵犯隐私权的不良习惯。最近,有一位年方三十左右的少妇咨询这样一件事情:半年前的一天傍晚,少妇下班回到家中,一看电脑没关,丈夫的QQ挂着,她随手点击查看聊天记录,发现丈夫与一位女性聊了三、四句看似出格的话,顿时火冒三丈,大发雷霆,逼迫丈夫写下保证书,如果再与异性聊天,离婚、孩子、财产都归妻子。妻子对自己如何处置,都不负法律责任。其实,丈夫问心无愧,是天大的冤枉,与网友海角天涯,只是互相欣赏,多说了几句。且不说丈夫这种网上偶然的精神游荡,是否违反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也不说这个保证书可否公证。就拿查看丈夫QQ聊天记录这一点上,这位少妇已经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聊天记录作为通信记载,受到宪法的保护,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有一次,也是一位正值芳龄的美女,拿着一部手机申请对手机里的短信,进行证据保全,我们打开收件箱,一条条短信跳入眼帘:我犯个大错;我对不起你和孩子;我永远不能在回家了;我不能回去是因为我无法再回,没法子,我对不起你们,我什么都要不了了;和我过太委屈你了,对不起;我有人了;不是,是我的错;是的我啥都不要,到月给生活费;对不起,我没办法。
     看到这里,我们明白了,这位已婚的美女,要把这些丈夫承认错误的短信进行证据保全,以便在离婚中诉讼中,作为丈夫与他人同居的一个有力证据,要求丈夫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便问她:手机是你的机主吗?她回答:是哥哥的名字,但手机一直我在使用。我们告知她:这个短信的证据保全公证,不能受理,因为,你哥的机主,你保全侵犯你哥的隐私权。我们在村务管理和日常生活中,要有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想保护自己,就要遵守实名制,有关事务注册自己的真实名字。

     经济法是调整行政管理经济的法律规范。在农村,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经常用到。
     宅基地纠纷时常发生,确权和侵权交织。王某的宅基地有个西厢房,占天不占地,他们不留滴水,这样西院谭某紧贴着厢房地角打墙,王某认为侵占他的地方了,挖洞灌水,要五万,调解一万六。至今尚未调解成功。
     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俗称“小产权房”,不可转让、抵押,只有使用权。比如:西王庄建的楼房,法律规定不允许卖给外村和城镇人员,这样的买卖无效。一次,一个城里人,想买西王庄楼房,西王庄一位村民卖给他,他给村民22000元中间费,还没有保证,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对此类事情,要慎重。
     土地承包纠纷,主要是:
      一、村委会内定承包权,违规协议视为无效。就是属于村里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三分之二村民或村民代表通过。否则,属于程序违法。
      二、任意毁约,村委会单方面终止承包合同,引发纠纷。我县农民韩福利十五年前承包了天津市武清区某村五百多亩果树林地,一家人起早贪玩,辛勤劳动,不到三年,满山的苹果树结满了果实,鲜红鲜红的,让人艳羡。当地村干部和部分村民犯了红眼病,在第五个年头,撕毁了与韩福利签订的果树林地承包合同,有发包给本村村民,当地村民抢占林地,抢夺果实,给韩福利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无奈之下,韩福利走上了艰难的诉讼、上访之路,先后将村委会起诉到法院,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访,最后,获赔90多万元。本案教训极其深刻,村委会违约终止承包合同,出尔反尔,任意毁约,无视法律是引发纠纷的根本原因。
     三、粗枝大叶、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引发纠纷。我县石臼窝某村发包给某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亩数、土地的性质与实际不符,现在的村委会想解除承包合同,但是,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四、对机动地、找齐地,处分随意,办事不公,引起纠纷。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但是,不变中有变。看来有好多的人并不了解农村的真实情况!十年前是分配承包地的,大部分是承包给了村民,是三十年不变的。但是,大部分村子都留了一部分找齐地,有的是分给了村民,有的是村子招标承包了出去!另外,村子也留出了所谓的机动地,这部分是不会直接分给村民的,也要招标承包的。这些找齐地”“机动地就成了村干部嘴里的了!对这样大大小小的肥肉,如何处分,考验着村官的执政能力。



发表于 2009-9-7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虽然说帖子长了点儿,颇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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