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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是秘密的、临时的,“同居”是公开的、持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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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某村唐女士本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前途大好。但是,任村官的丈夫胡某,与同村一有妇之夫戴某相好,两人时常在村委会办公室幽会。这件事在村里已是公开的秘密,只有唐女士一人还蒙在鼓里。直到不久前,唐女士因有急事到村委会办公室找胡某,正巧撞见两人相拥调情,唐女士才知道丈夫一直在做对不起自己的事。
     事后,唐女士无法容忍丈夫的背叛行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同时根据《婚姻法》有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要求丈夫赔偿自己30万元。最后,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驳回了唐女士的赔偿请求。
     关于这个案子,先要弄清楚“同居”和“通奸”的概念,《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就本案而言,法院是否支持唐女士的损害赔偿请求,关键要看唐女士的丈夫与戴某保持不正当关系的行为是属于“同居”性质,还是“通奸”性质。
     “同居”与“通奸”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通奸”主要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秘密地、临时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对内部不共同生活。根据唐女士的情况,虽然她的丈夫有3年之久的婚外情,但丈夫胡某的行为不具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特性,那就不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列。据此,法院驳回了唐女士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并没有错。
发表于 2009-9-1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又了解了好多法律知识,感谢楼主的精彩剖析!
发表于 2009-9-1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em46]
发表于 2009-9-2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这样也算普法,就太简单了!
 楼主| 发表于 2009-9-4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4# 宝贝

谢谢光临。欢迎您参与普法。
发表于 2009-9-7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楼主可以当律师了!也许就是律师啊!
发表于 2009-9-10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胡某有过错,财产分割上应做出有利于唐女士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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