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害案件达成调解,可不追刑责
【基本案情】
2009年1月14日,玉田县唐自头镇小山王庄村男青年邓某与陈庄村男青年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相互争吵、谩骂,邓某把王某打翻在地,致使王某右耳膜穿孔,被鉴定为轻伤。
【调解过程】
刚开始的两个月,邓某觉得自己只不过是逞了一时之气,并无多大责任,可后来听说对方被鉴定为轻伤后,心里就开始打鼓。3月18日邓某来到镇司法所咨询,司法所长谢长河听完邓某的叙述后,感到该案系因琐事而引发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邓某无前科劣迹,虽然犯罪情节达到定罪标准,但情节尚属轻微,且本人能主动承认错误,有悔过情节。此案有别于社会上无事生非、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的行为,犯罪嫌疑人事前无预谋、主管恶性较小,且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轻伤害他人,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当事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可以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于是,谢所长立即着手调解。首先帮助邓某认识自己的法律责任,使邓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过错,对自己一时冲动深感悔恨,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随后,谢所长又来到陈庄被害人王某家中,进行耐心地说服调解,并发动村委会成员、身边的亲戚朋友等人士,做王某的思想工作。使被害人王某认识到自己当时也是一时冲动,表示愿意谅解邓某的过激行为。
见此情景,谢所长趁热打铁,把双方招呼到一起,促成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协议明确:邓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王某不再追究邓某的刑事责任。双方握手言和,这起有可能激化成刑事案件的纠纷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工作启示】
现实生活中,有许多轻伤害刑事案件是由民事纠纷激化而成的,其中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属于初犯、偶犯,只因一时冲动而触犯刑法,故这些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较低。调解这类案件时,既要使被害人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又要使加害人受到教育;双方矛盾得到有效化解。此案件的合理、合法调解,既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也节约了司法成本,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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