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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欺地边子、卖房反悔、被逼反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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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6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民法是万法之母,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村官调解民间纠纷中,用得最多。
    比如:对违章建筑,村委会能不能上去就拆?
    欺边子占地种的麦子,被侵占户可不可以直接铲了了事?
    村里的村民卖给城里人的房子反悔不卖,要回来要不回来?2002年宋庄农民马海涛以六万元价格,卖给画家李玉兰房子一处,转眼宋庄成了画家村,房子增值,村民马海涛反悔不卖房子了,2006年起诉画家李玉兰以农村房屋不得卖给城镇人员的规定为根据,请求法院判决李玉兰返还房屋。得到支持后,李玉兰起诉要求马海涛赔偿损失,法院判决赔偿24万元。
    梦幻城女服务员邓玉娇扎死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非也,是防卫过当。刑法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实施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四个问题,就涉及到权利是否滥用的问题。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一个人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首先,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刘先生,男,现年49岁,现开着一个公司,比较富裕,有经济实力,属于成功男士,有一位漂亮的妻子和一个女儿。五年前的夏日的一天傍晚,一位年方二十多岁的华姑娘,为了将远在新疆的姐姐、姐夫调到玉田,找到了刘先生家中,请刘先生帮忙。一见华姑娘,刘先生感慨其有“闭月羞花之容,沉鱼落雁之貌”。就在一来二去的交往中,两人产生恋情,经过三年的暗渡陈仓,感情日渐浓厚。耳鬓厮磨、卿卿我我之际,刘先生心头时常涌上“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取次花丛懒回顾,半缘修道半缘君”的深情诗句。兴之所至,赠送给华女士48万元人民币,帮华女士用此款购房一处,房屋登记在华女士名下。
    转眼又是二年过去了,这一对婚外情男女终因价值观的重大分歧,感情产生裂痕,反目成仇。成了一对冤家,一对怨男恨女。
      
刘先生的妻子得知丈夫曾赠送第三者48万元钱,也是气愤不已。夫妻二人站到了一条战线,共同起诉第三者华姑娘,请求法院判决房屋归己所有。请问判决结果将会如何?
    法院判决:赠与的一半款项是妻子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无效。本人一半的款项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赠与也行为无效。48万元钱属于两原告,被告华姑娘返还购买房屋的48万元受赠款。
    这就是刘先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滥用民事赠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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