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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5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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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河北
6# 雯雯
夫妻双方其中一人在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处理共有财产,也无权单方处分属于自己应占份额的那一部分财产,擅自处理,如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异议的,可以认定该行为有效,但如果其他共有人表示不同意,则赠与行为无效。如果认定刘先生对自己的24万元赠与行为有效,那么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还不敢把自己的那份财产全数赠出,这样显然对夫妻的另一方是很不公平的。对于是要求返还48万元还是24万元,我认为由于夫妻财产并未分割,属于共同共有并不是按份共同,既然认定了赠与行为无效,就有权要求华女士全部返还。不知对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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