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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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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9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一个“简单”的案子
    2002年4月11日,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根据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指控,2000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孟广虎在黑龙江省绥芬河火车站北场内,因车辆争道与吊车司机王玉杰发生争执。随后,孟广虎和王玉杰等数人争吵。因感到势单力薄,孟打电话叫来了6个人,与王玉杰等人发生互殴,最后致被害人王玉杰脾脏破裂、小腿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这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但公安机关没能抓获与孟广虎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欲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孟广虎。孟广虎的辩护人、牡丹江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丁云品认为,由于本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无法确定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
    公诉机关则认为,由于本案系多人参与混战的特殊背景,即使抓获所有犯罪嫌疑人,证据收集也将困难重重,但无论如何,被告人孟广虎对找人行凶造成被害人重伤后果理应承担重要或全部责任。
    公诉方建议辩护人同意采用案件管辖法院准备试用的“辩诉交易”方式审理此案。辩护人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向公诉机关提出了“辩诉交易”申请。而后,控辩双方进行了协商,达成三点合意:被告人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愿意接受法院的审判,自愿赔偿被害人因重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放弃本案具体罪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观点,同意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使用缓刑;公诉机关同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请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控辩双方达成协议后,由公诉机关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了“辩诉交易”申请,请求法院对双方达成的“辩诉交易”予以确认。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该申请后,由合议庭对双方达成的“辩诉交易”进行了严格的程序性审查,认为该“辩诉交易”协议及申请文本内容齐全,签字、印鉴清晰,格式规范,决定受理。同时,法院又组织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进行庭前调解,并达成了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万元的协议。
    在开庭审理中,合议庭对双方达成的“辩诉交易”实体内容进行了认真的审查。首先由公诉人向法庭陈述与辩方就被告人的刑罚进行“辩诉交易”的过程以及“辩诉交易”的主要内容。法官当庭询问被告人是否委托其辩护人就其刑罚问题与控方交易,对“辩诉交易”内容是否清楚,是否明了法院一旦确认“辩诉交易”其将面临的刑罚后果,是否基于自愿,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贿赂交易和强迫交易的情况等。同时,因本案被害人出庭参加诉讼,法官当庭询问被害人是否已就附带民事赔偿与被告人达成协议,该协议是否已经实际履行,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有什么意见等。
    法庭休庭合议后,继续开庭宣判,对控辩双方达成的“辩诉交易”予以确认,并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广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此,国内第一例试用“辩诉交易”方式审理的刑事案件宣告结束,整个开庭时间仅用了25分钟。
被害人和被告人说:我们都满意
    对于这起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的审判结果,无论是公诉人、辩护人,还是被害人、被告人,都表示满意。
请大家谈一下看法?
发表于 2009-8-26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1# 听风说话 我赞成。有句话:叫“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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