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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奶”是否有继承权?九江区法院的法官做出了否定的回答。当公共道德与法律条文发生矛盾和冲突的时候,他们将社会公德置于了第一位,做出了让“旁听群众掌声雷动”的判决。而我则认为,在中华民族法治意识不断加强的今天,法律人(尤其是法律的适用者——法官)应当将道德和法律区分开,再不能让我们的法律,成为泛道德化的产物。首先,原告所主张的财产权利来自遗赠人的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是遗赠人明确有效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定的效力。法院仅仅以违背社会公德就推翻掉遗赠人的意思表示,宣告遗嘱无效。而事实上,违**公德并不是法定的导致民事行为无效的事由。其次,遗赠人的遗赠行为和遗赠人生前的其他行为应当是互相独立的。遗赠人与原告同居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的,但是它并不构成遗赠人其他民事行为是否有效的要件。法官将这二者捆绑在一起,导致遗赠行为从一个法律规定的无因行为变成了一个有因行为,而这个原因,就是不违**公共道德。这显然又是将道德代替了法律,将价值判断代替了法律适用。这一案件提示我们,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我们在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上不容忽视的问题。法与道德都是社会规范,因此具有一定的一致性。譬如,两者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和思想基础,有共同的本质,都担负着确立和维护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使命,法既体现某些道德精神,又直接赋予某些道德以法的效力,使其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的规范。一般说,凡是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道德所遣责的行为,违反了法往往也违反了道德;法所要求的行为,往往也是道德所鼓励的行为。但是,法与道德也有明显的区别:第一,表现形式不同。法以国家政权意志表现出来,是明确、肯定、普遍的行为规范,一般有宪法、法律、法规等具体表现形式。道德不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表现出来,一般较笼统、概括和抽象,没有确定的成文形式,大多存在于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之中。第二,调整范围和内容不同。法从制度上规范人们的行为,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表现出强烈的外在性。而道德从观念上规范人们的精神和行为,其内容主要是个人对社会、对他人应履行的义务。第三,实施方式不同。法主要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则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以及传统习俗的影响,以精神的强制来保证实施。
马克思曾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而本案的法官正是因为没有将道德和法律区分开来,才引德入法,以德代法,使道德成为了限制法律独立适用解决纠纷的樊篱,成为了限制公民取得合法权利的障碍。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但是,道德却不应该成为高位的法律。我们应该把法律还给法律,把道德还给道德,让他们在各自的领域中和谐的发挥各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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