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08年6月8日, 玉田县郭家屯乡北王庄村民王某正在自家果树地里忙着给苹果套袋,忽然不知被什么东西击中左小腿,她“啊”的叫了一声,从凳子上摔了下来,顿时腿部鲜血直流,家人及附近干活的村民赶紧把她送进了医院。后来,经过院方证实,王某是被子弹击中的。现在是和平时期,哪里来的子弹呢?
在王某果树地西北方向约200米隔一座小山包正是驻玉部队(北白塔兵营)的训练靶场,当时确有官兵在进行打靶训练,大家都猜测王某可能是被“流弹”击中了。王某家人及该村干部一起找到当地的驻军部队,部队方经过核实确认:王某确实是被当时正组织实弹射击训练的该部队装甲第三团所用子弹击中。部队领导对此事非常重视,第一时间派人到医院对王某进行了探望慰问,并承诺将支付全部的医药费。所幸王某并没有伤到骨头,住院十五天后就出院了,部队方共支付医药费6700元。可是,王某在出院时却向部队方提出了再赔偿3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要求,部队方认为王某的要求过高,?无耐之下来到乡司法所寻求帮助。
【办案过程】
司法所长刘术玲了解到这一情况后,非常重视,在向局里和乡领导汇报后,立即带人赶到王某家中及部队调查核实情况。在弄清了基本案情后,司法所的同志认为:
1、该案系部队在打靶训练时意外引发的人身意外伤害赔偿纠纷,部队方虽没有伤害的故意,毕竟带来了致人受伤的后果。索性后果尚属轻微,没有给受害方带来太大的损失,但也应当赔偿。
2、受害方王某虽无过失,但因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过分夸大损失程度,向部队方提出过高的赔偿要求是不应该的。
3、案发后,部队方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及时到医院看望受害方,而且承担了王某全部的住院费用,有改正错误的诚意,且已经部分弥补了受害人损失。
4、调解过程中,司法所所长刘树玲先给王某讲了我国法律在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相关规定,然后又例举一些相似案例的处理办法,最后又结合汶川地震,列举了几个在大地震中军人不顾个人安危救助灾民的感人实例,晓之以理 、动之以情,最终用真情感动了王某,王某表态:“一切听刘所长的,刘所长说怎么调就怎么调!”
就这样,在刘所长的努力下,双方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部队方在支付6700元医药费以外,再一次性补偿王某12550元( 包括营养费600元、陪护费2000元、交通费300元、通信费200元、误工费6000元、精神补偿费3000元、生活费450元)。这起“流弹风波”**得到解决,双方对此处理结果都非常满意,并对司法所同志所付出的努力感到由衷的感谢。
【案件点评】
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司法所的同志反应及时,行动迅速,认定事实清楚,这成了成功化解此纠纷的重要基础。同时办案人员牢牢抓住了依法依规调解这一主线,没有因为王某是纯粹的受害者就有所偏袒,坚决贯彻了依法调解和感情和解这一调解原则,使当事人双方对他们拿出的调解方案非常信服和认可。特别是他们将化解此纠纷当做一项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增进军地关系和军民感情的重要任务来完成,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