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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可否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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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8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最近,接到当事人投诉某公证处,我们到公证处去调档案,却发现公证处没有这个案卷的档案,问谁也不知道。后来,发现这个案子在法院已经审理过了,我们又到法院去查,以为法院在审案子时调取了,但是,法院也没有。我们通过法院的判决,对这个案件有了一些了解。
  
    投诉人刘某的母亲刘只放在市中区里擦司街176号院内有平房6间(东屋3间,南屋3间),于一九五四年二月二十日将此房出典给付某,未约定典期。付某在承典期内将其中4间房租给王林香居住。付某于一九七六年去世。付某一生无儿无女,后来由王林香照顾至去世。一九九六年,王林香以付某生前曾言明所承典房屋由王林香处理为由,向某区公证处申请办理了房屋典权继承公证。一九九七年,王林香持公证书,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获得此房的产权,并于一九九八年三月在市房管局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一九九九年,刘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某区法院下达民事裁定(1999)历民再初字第1号,认定某区公证处作出的(1999)公证民字第566号公证书,其结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条文不当,不予采纳。二00二年,刘某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房管局,要求房管局给他办理房产证,市中级法院判决市房管局于60日内给他办理房产证。后来,另一方当事人王林香不服,又告到了省高级法院,省法院又裁定发回重审,现在,区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刘某对法院久拖不审有意见,牵扯到区公证处当年办理的公证事项,遂向我们提出投诉。
    由于我们没有看到公证案卷,但是从公证书上可以看出,公证书证明的是付某承典的房屋典权由王林香继承。权利的继承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规定只有遗产可以继承,某公证处办理的这项公证值得商榷,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时,也否定了公证书,这个公证书应该说是错误的。
    那么,公证处给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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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继承公证我们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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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这个案例,银行不会放过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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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凤悦
    2009-06-05 22:13:07 权利也是遗产,如:债权就可以继承。存折是典型的债权啊。那么,典权从民事习惯来讲,就是债权或叫物权,可以继承。我认为公证无错。商榷啊。谢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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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城2009
    2009-06-06 12:36:24 典当是有期限的,只有成死当了,承典人才可以处理典当物。承典人去世的,承典关系是否存续,典权能否继承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公证处办理公证是不对的。此证应予撤销。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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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8 03: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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