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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明知或疏忽外,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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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承包合同的载明的标的物与实际不符的公证,有责任吗?某公证处2001年3月办理了土地承包合同公证。现在,发包方村委会对公证处提出意见,认为公证处有责任。其理由是:
       一、承包合同载明的标的物,把实际承包的耕地写成了荒地;
       二、将实际的260亩面积,写成了180亩;
       三、村委会提供的村民会议记录上的村民代表签字有的不真实。
      请问:这样的公证,公证处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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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朝晖
委员

所在机构   来自 中国公证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   
2# 发表于 2009-5-31 19:53  只看该作者
从提供的三点理由看,如果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公证员没有其他违反公证法或公证程序规则的行为,不能当然认定公证处有责任。
归根结蒂,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公证处对于承包合同的公证并不要求公证人实际体验承包土地的性质和面积,也不需要公证处逐个审查村民会议记录上的村民代表的签字,所以除非公证员对于上述错误明知,或者有其他疏忽(比如公证书打印错误、公证书内容与公证申请不一致等),否则,公证处不承担责任。
在处理上述公证争议的过程中,请注意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相关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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