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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出资购房给女方,分手后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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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8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2007年8月,王某(男)出资买房,考虑到日后结婚,故将产权人登记为热恋中的女友姬某,并以女友姬某名义向中国银行贷款50余万元。不想,未出半年,双方即因琐事分手,并签订《分手协议》: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支付姬某四万元补偿。但当王某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姬某又反悔,称已经合好,不同意房子过户。王某忐忑不安,认为房子登记于姬某名下,就是她的财产,即使有一份协议也无济于事。心急如焚的王某找到了刘仍安律师,刘律师分析后建议王某诉讼解决。

  庭审中,对方仍称房产以登记为准,且协议没有履行,双方没有分手。中国银行作为第三人表示,在原告一次性清偿贷款的前提下可以注销抵押登记。

  刘律师发表如下意见:
  1、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
  2、房屋虽登记于被告名下,但房款均由原告支付,如果双方未结婚,从公平角度讲,判决归男方也合情理,且男方已经自愿补偿四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
  1、房屋归原告王某所有;
  2、被告偿还上述50余万元贷款,注销抵押;
  3、被告偿还贷款的本息等费用由原告承担。

  来源:中国律师网 www.365lv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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