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讨债公司以讨债作为公司的主营项目。债务人李某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以80万的价格购买轿车一辆。在已付50万的情况下,逾期四个月未交纳银行按揭款。银行便授权给某讨债公司,由讨债公司为银行索要欠款。在一次讨债的过程中,该讨债公司职员跟踪李某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开车撞向李某驾驶的车辆,造成一起轻微的追尾事件。停车后,该讨债公司职员拿出授权委托书,对李某说:“我们是受某银行的委托,现在对你的车辆进行强制执行。将你的车辆开到停车场”。李某虽不同意,但又畏于公司讨债人员的威力,遂不得不让其将车辆开走。讨债公司将车辆开至某停车场,当即申请法院对该车辆进行查封。
[探讨]
该讨债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私力救济?
分析:对于该讨债公司的行为,在学界以及在社会大范围内,形成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该讨债公司的行为属于私力救济行为。在当今社会,讨债无门已不是新鲜的事情。债权人在无奈的情况下通过讨债公司的该种行为可以有效的实现自己的债权,且效率较高;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讨债公司的该行为是抢劫行为。该行为属于暴力行为,既非当事人自己实施,而且该债务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笔者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在具体分析该讨债公司的行为时,应首先明确私力救济的概念、实施条件。
私力救济是法学理论上的一个术语,在我国目前法律条文中对此并无具体规定,即我国法律并未明文确认私力救济。毋庸质疑,私力救济一直是颇有争议的问题。私力救济,俗称“私了”,它是指当事人在认定其权利遭受侵害之时,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过程时,不寻求国家公权力的救济,而是依靠自己的力量或私力力量进行解决。私力救济实施的条件是极为严格的,即必须是当事人权利受侵害后在穷尽公力救济的情况下本人实施的。
本案中该银行明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寻求公力救济并非不可能,申请法院及时对债务人的车辆进行查封是很好的说明。而且本案例中的“救济”行为也不是银行去实施,不符合“必须是当事人本人实施”的严格条件。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仍通过讨债公司这样民间的组织,采用不合法的手段去实现自己的债权,应该说是不符合私力救济的实施条件的。讨债公司的行为不应认定是私力救济行为。讨债公司虽未直接打击李某身体致其受伤,但该公司人员主观上以占有李某的车辆为目的,虽未直接伤及李某身体,但对李某进行精神强制,迫使其不敢反抗,任凭讨债公司人员将车辆开走,故应认定讨债公司的行为为抢劫行为,而非私力救济。
在目前的法制社会、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私力救济的滥用将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定,也对目前的法治带来了冲击和一定范围内的负面影响,所以我们并不提倡私力救济的滥用。但我们通过该案例,也清楚地看出目前整个公力救济的效率应不断提高。公力救济的正确、有效实施,可以切实保障社会大众的切身利益,老百姓也就不会再盲目地通过自身的力量去解决,整个社会就会步入正常运行的轨道。
来源: http://www.365lvshi.com/case/anli/235.html |